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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构建地方税体系是税制改革的关键

2017-11-20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中国经济时报 浏览次数:

  税收收入制度和税收征管制度紧密联系
  中国经济时报:您刚才提到构建地方税体系,到底应该怎么构建呢?
  刘尚希:首先是要解决方法论的问题。我刚才说了,要从财税体制改革"一体两翼"这个整体框架来看税制改革,不能孤立起来去看。
  此外,税制改革本身也是一个整体,由各个税种、税率、税基等税制要素构成,实际上就是指税收收入制度,简称税制。而税收制度要真正落地必须看税收征管制度。也就是说,税收收入制度和税收征管制度是紧密联系的。甚至可以说,税收征管制度是税收收入制度的基础,要完善税收收入制度这个"大厦"就必须夯实税收征管制度这个地基,否则基础不牢、地动山摇。
  所以,我认为,税制改革首先要把税收收入制度和税收征管制度放在一起来考虑,把税收征管制度作为前提和先决条件,因为任何一个税种能不能达到改革的目标,取决于税收征管的能力、水平。只有把税收征管能力、水平弄清楚了,在这个基础上设置整个税收收入制度,税制改革才算合理。如果孤立地、片面地考虑税收收入制度以及各个税种的改革,那很可能表面上看起来设计得很好,但实际上却可能落不了地。
  而就税收收入制度本身来说,它又是一个子系统,是一个整体,由各个不同的税种构成,而各个税种之间是相互联系的。现在存在一个误区,那就是一谈税制改革就直奔税种,比如营改增、消费税、个人所得税、房地产税等,其实它们之间都是相互联系在一起的。虽然这些税种不一样,但是共同的基础是经济,来自于国民收入。只不过是不同的税种是在不同的层次、不同的环节来征收的。比如消费税要扩大征收范围,就必须要通过增值税的调整完善为它留出空间。而营改增下一步怎么完善,它与企业所得税、消费税,甚至与个人所得税都是相互关联的。所以说,对于税种改革,必须把这些税种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筹划,要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搞清楚,不能以一个个税种的改革来替代整个税收收入制度的改革。当前的改革实际上存在着一种碎片化的倾向,缺乏整体设计的指导,使改革协同、协调容易落空,变成各自为政。这种改革的碎片化是缺乏整体观导致的。基于改革方法论的问题。
  其实,大的改革有大的整体设计,小的改革有小的整体设计,从整个财税改革,到税收收入制度,再到各个税种,都有一个整体设计,只是处于不同层次罢了。如果缺少一个整体设计的科学方法,零打碎敲,必将会制约以后的改革。所以,我们不能孤立起来谈某一个税种怎么进行改革,否则将可能无法切入到整个税收收入制度和整个财税改革的整体框架中来,这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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