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笔1.2亿元的跨境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在苏州地税局成功入库,创下该局入库此类税款的单笔金额之最。
前不久,苏州地税局通过税源监控分析发现辖区内的A公司拟赴境外上市,发生了重大股权转让行为。A公司为外资企业,注册资本1259万美元,股东为B公司和外籍自然人X先生,分别持股75%和25%。B公司注册资本480万元人民币,股东为Y先生等6名中国籍自然人。A公司拟于近年内赴境外上市。2014年7月18日,X先生将A公司25%股权以375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给开曼群岛的C公司。2014年9月10日,香港D公司出资9868.5万美元从Y先生等6个自然人手中收购了B公司的全部股份,并向C公司收购A公司的25%股权。
税务人员意识到,征收有关股权转让涉及税款,难度很大。其一,转让格外复杂,涉及A公司和B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有三次,分别是外籍个人转让给开曼群岛企业,开曼群岛企业转让给香港企业,境内个人转让给香港企业,既涉及境内又涉及境外,既涉及企业又涉及个人。其二,转让既涉及中国与其他国家的税收协定,也涉及内地与香港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相关协定和安排的具体条款各不相同,同时股权受让人均为非居民企业,未在中国内地设立相关机构,苏州地税局无法要求其履行扣缴税义务,只能依赖纳税人自行申报。其三,转让方既有企业又有个人,转让计价单位既有美元又有人民币,涉及所得税计算非常复杂。
针对难点,苏州地税局根据工商登记变更信息,核查A公司财务报表数据,了解A公司股东名册是否发生变更。确认A公司发生股权转让行为后,该局全面梳理有关股权转让涉及的文件,确定转让价款为美元的,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即所得为外国货币的,根据填开完税凭证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通知纳税人自行申报。
然而,由于税款金额大且涉及个人利益,纳税人不愿合作,税务人员几次上门都被告知相关纳税人不在境内。经过多次政策说明和情感交流,该局最终通过绿色通道机制和快速资金划转方式,促使Y先生等6个境内自然人及时入库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1.2亿元,X先生入库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364.25万元,股权转让交易各方合计缴纳印花税84.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