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著名的《南方日报》发表谭冰梅的新闻报道《创投之城深圳:未取消合伙制PE税收优惠政策继续执行》,对深圳继续执行PE税收优惠政策给与了重大肯定。文章中明确是深圳地税局新闻发言人接受了南方日报记者专访,这就更凸显了其权威性。
2015年3月,深圳地税局以一则"温馨提示"的方式,在其官方微信平台上低调叫停合伙制PE税收优惠政策,对此,曾一度引发深圳创投行业的热烈争议。《南方日报》当时也进行了跟踪报道。以下是当时这则温馨提示的全文。
关于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停止执行地方性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温馨提示
尊敬的纳税人:
按照《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以及《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决策部署若干事项的通知》(财税[2014]415号)的要求,我市《印发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10]103号,2010年7月9日下发)第三条有关地方性所得税优惠政策,自国发[2014]62号文印发即2014年12月1日起停止执行。相关事项提醒如下:
一、停止执行深府[2010]103号文第三条第二款有关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个人所得税规定。对自然人合伙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字[2000]9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
对合伙制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在2014年度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对股权投资收益并入合伙企业应税收入,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停止执行深府[2010]103号文第三条第三款有关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的企业所得税规定。严格执行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免税条件规定。
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分配给法人合伙人,法人合伙人取得此项不属于直接投资的投资收益时,应依据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确定为应税收入,在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三、其他未尽事项,按照税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2月16日
几个月后,这项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到底如何?李克强总理10月21日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提出"要用政府税收减法,换取'双创'新动能加法"后,深圳对创投的税收政策是否有新的转变?南方日报的这篇文章指出,深圳地税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今年3月份之所以叫停合伙制PE税收优惠政策,符合当时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总局当时出台的文件明确各地要清除地方性优惠政策,以避免税收政策洼地。
深府〔2010〕103号第三条"明确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政策"第(二)款规定,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按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这里最受关注之处就在于不执行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可以适用20%的比例税率,而不强制执行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深府〔2010〕103号第三条"明确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政策"第(三)款规定,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该收益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直接分配给法人合伙人,其企业所得税按有关政策执行。其实质是允许法人合伙人就其通过合伙企业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予以穿透并适用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待遇。
严格地说,这两条实际上是具体政策在深圳地税的执行口径,也未必可以算深圳地税创设了什么样的税收优惠。但是相对而言,这两项规定的执行,普遍有利于相关纳税人。因此,突然宣布暂停执行这两项优惠,就难免引发强烈的"对抗"情绪。中国财税浪子taxlangzi公共微信号也在当时转载了深圳地税局的微信提示。短短半天,当时的浪子微信的浏览量就超过了1万。这一点浪子自己也深感意外,其实不见得是这篇文章写得如何,当时确实是一些幕后之手想利用中国财税浪子的这篇微信公共号做文章,对深圳地税局施加压力。一些圈内有推动性的势力,平素很少在自己的私人朋友圈转发浪子的公共微信,甚至跟浪子私交并不太好,但当时转发起来也是风起云涌。浪子通过这个微信不仅感受到了投资者激烈的反应情绪,也感受到了深圳地税的压力,当然也感受到幕后推手的强悍,估计深圳地税的同志们做梦也没有预料到这样一个温馨提示会引发轩然大波。
正如南方日报这篇文章所言,"当时确实有一些创投业界人士反映很强烈,甚至有人提出会离开深圳,去有优惠政策的地方。其实,大家都清楚,深圳吸引创投产业的原因,不是优惠政策,而是这里的城市质量和良好的营商氛围,这里的法制水平、政府服务能力、配套设施都是全国靠前的,这里的土壤最适合创新企业,这里的创新基因也深受各地创新企业的青睐,因此,绝大多数企业也不会因为一项优惠政策的取消就会随意搬迁。"该负责人说。
不过,这位负责人同时也指出,按照中央财政部和国税总局的相关政策,如果地方认为某些税收优惠政策很有必要保留时,可以向中央财政部和国税总局提出保留优惠的申请。所以3月份我们并没有正式发文,而是以温馨提示的形式出现,措辞上也只是提出要"暂停税收优惠政策"。
正是在这篇温馨提示紧急发酵的时刻,深圳地税悄悄卸下了这篇引起巨大风波的提示。百度搜索这篇温馨提示,你发现很少能够找到官方出处。一位某大的合伙人在微信群中大言不惭的指出,深圳地税局可能压根就没有发布这则温馨提示,言下之意是税收实务人士误传或者造谣。也有深圳那边的人士向浪子打听如何可以找到这则温馨提示。其实一切真金不怕火炼。如今《南方日报》的新闻已经使得一切真相大白。流氓可以横行一时,但不能得逞一世。就像中国人对历史的信仰一样。
深圳地税这位新闻负责人透露:"经过多次跟深圳的创投人士座谈,深圳地税局把行业的意见上报给国税总局后,目前,深圳的合伙制PE税收优惠政策仍在继续执行中。"请大家务必注意,前面的温馨提示已经取消,PE税收优惠政策仍在深圳继续执行。这下,我们PE行业的财税人士和投资人士终于可以松口气了。中国财税浪子个人理解,在党中央国务院积极支持"众智、众创、众筹、众包"的大背景下,官方不会拒民意于千里之外,合理的诉求,会有合理的解决空间。
南方日报在报道中就提到了深圳市同创伟业投资有限公司,其董事总经理丁宝玉表示,深圳是个市场化的城市,深圳的政府也一直在向服务型政府转型。"深圳地税局最终没有取消创投优惠政策,再次说明深圳的营商环境好、政府的服务性强。如果是一些内地城市,这项优惠很可能说取消就取消了,哪里还有协商的余地。"在此,浪子也向南方日报的谭冰梅作者表示感谢,这是一篇实事求是的报道。
附录:深府〔2010〕103号
印发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九日
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批准的《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和《深圳市综合配套改革总体方案》,加快我市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巩固提升深圳区域金融中心城市地位,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的适用对象
(一)本规定所指股权投资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基金(包括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股权投资基金可以依法采取公司制、合伙制等企业组织形式。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是指管理运作股权投资基金的企业。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是指借助信托公司发行理财产品,在监管机构备案,资金实现第三方银行托管,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的投资管理机构。
(二)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注册的内资、外资、中外合资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并且满足以下条件:
股权投资基金的注册资本(出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且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股东或合伙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出资。其中单个自然人股东(合伙人)的出资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以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形式成立的,股东(合伙人)人数应不多于50人;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形式成立的,股东人数应不多于200人。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实收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管理资产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二、规范股权投资基金的工商登记
(一)市各有关部门对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给予工商注册登记的便利。
(二)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可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基金"或"投资基金"。
(三)公司制、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应明确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和发行基金。
(四)承担管理责任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法定住所(经营场所),可作为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的法定住所(经营场所)办理注册登记。
三、明确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政策
(一)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和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不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二)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按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该收益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直接分配给法人合伙人,其企业所得税按有关政策执行。
(四)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的普通合伙人,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五)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规定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四、加大对股权投资基金的支持力度
(一)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新注册的股权投资基金可享受以下政策:
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根据其注册资本的规模,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注册资本达5亿元的,奖励500万元;注册资本达15亿元的,奖励1000万元;注册资本达30亿元的,奖励1500万元。
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根据合伙企业当年实际募集资金的规模,给予合伙企业委托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一次性落户奖励:募集资金达到10亿元的,奖励500万元;募集资金达到30亿元的,奖励1000万元;募集资金达到50亿元的,奖励1500万元。
享受落户奖励的股权投资基金,5年内不得迁离深圳。
(二)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本市的企业或项目,可根据其对我市经济贡献,按其退出后形成地方财力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但单笔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因业务发展需要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可按购房价格的1.5%给予一次性补贴,但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享受补贴的办公用房10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四)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连续3年的租房补贴,补贴标准为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30%,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五)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纳入我市大企业便利直通车服务范围,并按相关规定为其提供优质、便利的服务。
(六)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我市关于人才引进、人才奖励、配偶就业、子女教育、医疗保障等方面的相关政策。
(七)本规定中涉及的有关奖励补贴经费,纳入市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予以安排,并参照执行市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五、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产业的集聚
(一)市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优化服务,形成有利于股权投资基金业集聚和健康有序发展的市场环境。
(二)推动建立股权投资基金产业园区,发挥其聚集效应,吸引国内外大型股权投资基金及管理企业入驻。股权投资基金产业园区应组建面向中外股权投资基金及管理企业的服务平台,为落户深圳的国内外股权投资基金及管理企业提供全方位"一站式"办公服务和项目对接支持等服务。
(三)支持外资股权投资基金在深圳发展,积极研究解决外资股权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机构的注册登记、外汇管理、产业投资和退出机制等方面的问题。
(四)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股权基金,支持企业年金、地方社保基金按照有关规定投资在深圳市注册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
(五)鼓励商业银行在深圳市开展股权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和并购贷款业务,支持其依法依规以信托方式投资于股权基金。鼓励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在深圳市依法依规投资或设立股权基金和直接投资公司。
(六)支持股权投资基金业开展培训交流活动,推动股权投资基金企业与本市优质中小企业开展交流合作,增强股权投资基金业的影响力。
六、推动股权投资基金业的规范健康发展
(一)规范发展股权投资基金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方面的作用。
(二)积极引入专业的股权投资基金评级机构,以市场化的方式推动股权投资基金评估体系的建立,引导股权投资基金规范健康发展。
(三)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股权投资基金行业的监督管理、风险预警及处置工作,依法打击利用股权投资基金名义进行的各类非法集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