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对企业发放的现金网络红包进行偶然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目前该通知已下达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等单位。这意味着,网络红包征税一事将正式启动实施。
《通知》中明确了三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按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各种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非现金红包不征税;个人之间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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