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起,重庆市涉及地税的一般发票违章行为处罚(未涉嫌偷税或涉嫌犯罪)规定了最低处罚标准。借用发票、收据代替发票等一般发票违章行为将受到1500元的最低处罚。
日前,重庆市地税局、市财政局根据《征管法》和《发票管理办法》联合下发关于地税发票违章处罚和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发票违章行为“最低处罚标准”分1500元、5000元、8000元三个级次。其中“最低处罚标准”为1500元的发票违章行为包括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领购、借用发票;应开具而拒不开具发票;应开具发票而以收据、欠条或白条代替发票;未经批准拆本使用发票;未按规定保管发票、损(撕)毁发票;纳税人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网络开票机(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擅自改动网络开票机(税控装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等行为。
“最低处罚标准”为5000元的发票违章行为包括向他人提供发票;重复使用发票等行为。
“最低处罚标准”为8000元的发票违章行为包括购买、窝藏、使用假发票;开具发票未使用本企业或个人法定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而使用虚假的公司名称、虚假税务登记证号码或盗用其他公司的名称、税务登记证号码,擅自制作发票专用章;开具“大头小尾”发票和“阴阳票”(发票联与存根联、记帐联填开不一致);为他人代开发票;向未提供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取得发票(含假发票)等行为。
本办法除规定了“最低处罚标准”外,同时规定了三档举报“最低奖励标准”即罚款金额在2000元以下的,举报奖金200元;罚款金额在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含2000元)的,举报奖金300元;罚款金额在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举报奖金500元。如果举报人举报后经查实纳税人有偷税行为的,还可按偷税比例再获举报奖,且税务机关必须为举报人保密。
“最低处罚标准”和“最低奖励标准”是打击发票违法犯罪行为的“双刃剑”,希望广大纳税人按规定使用发票,同时也提醒广大消费者踊跃举报发票违章行为,共同维护发票及税收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