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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玉树灾区企业招收因地震失业人员将定额减税

2010-06-01 文章来源:佚名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办公厅在昨日(5月31日)发布《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意见规定,受灾地区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就业岗位中,招用当地因地震灾害失去工作的人员,符合相关条件的,可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意见指出,受灾地区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就业岗位中,招用当地因地震灾害失去工作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按实际招用人数和实际工作时间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灾区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意见要求,受灾地区因地震灾害失去工作后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以及因地震灾害损失严重的个体工商户,按每户每年8000元的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还将按规定对受灾地区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三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意见还提出,要加大就业援助,将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因地震灾害出现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及时纳入就业援助的对象范围,优先保证受灾地区零就业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
意见要求,对受灾地区企业在重建中吸收就业困难人员的,按规定给予相应的社会保险补贴。对从事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对因灾中断营业后重新开业的个体工商户,按规定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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