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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发布

2010-05-29 文章来源:佚名 信息提供:国家税务总局 浏览次数:
      为加快农村金融的发展,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近日,财政部和国税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今后,金融机构对农户发放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都将免征营业税。这意味着,像农行这类专门服务于农村的大型金融机构,在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方面,也将获得同样的政策,这将有利于鼓励大型金融机构更好地服务“三农”。业内人士评价说,这是近年来对于农村金融发展支持力度最大的税收优惠政策。
  《通知》明确,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比例减计收入。金融机构应对符合条件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进行单独核算。
  此外,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山西平遥县日升隆小额贷款公司副总经理郭桐良表示十分高兴见到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他预计,免征营业税加减征所得税将为公司每年节约近百万的成本。这对于正在萌芽阶段的小额贷款公司来说,无疑是重大利好。而在优惠政策出台前,小额贷款公司一直按照普通企业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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