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明确,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比例减计收入。金融机构应对符合条件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进行单独核算。
此外,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山西平遥县日升隆小额贷款公司副总经理郭桐良表示十分高兴见到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他预计,免征营业税加减征所得税将为公司每年节约近百万的成本。这对于正在萌芽阶段的小额贷款公司来说,无疑是重大利好。而在优惠政策出台前,小额贷款公司一直按照普通企业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