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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捕公判是对法治的羞辱

2014-10-23 文章来源: 李杏 信息提供:长江日报 浏览次数:

  将公捕公判解释为普法的好机会,这样的导向无疑是对“法治”的极大误解。我国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用本身就违法的方式去建设法治社会,显然是一则悖论。
  据微博爆料,10月17日,湖南省华容县召开公捕公判及公开退赃大会。会上,16名犯罪嫌疑人分别被公开拘留或公开逮捕,8名犯罪分子被公开宣判,公、检、法、司“四长”出席会议,5000多人观看了公判活动,华容县电视台10月20日一段关于本次公捕公判的新闻记录下了现场的画面。
  挂有“囚车”字样的车辆从街道上经过,车上铁栅栏中的犯罪嫌疑人胸前挂着写有姓名和涉嫌罪名的牌子,此般景象,无疑就是“游街示众”。在人权法治观念越来越深入人心的今天,声势浩大的集体示众显然已经和现代文明格格不入,然而,这种现象却并非某个地方的奇葩个案,时至今日,“示众”这种古老的刑罚始终阴魂未散。
  仅在华容县,近年来已经多次召开公捕公判大会,在华容政府网站上详细记录了大会“战果”,以此见证严打整治的突出成效。在其他地方,也时不时能看到游街示众的丑陋戏码,规模有大有小,形式各种各样,但无不以公开羞辱“罪人”为实质。其中既有公安机关的有组织示众,也有民间的自发行动,无论是涉嫌严重犯罪者,还是“失足妇女”、 嫖客和小偷,都可能遭遇某种示众惩罚。
  游街示众践踏人格尊严,是被我国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发布《关于坚决制止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的通知》,再三强调和重申,不但对死刑罪犯不准游街示众,对其他已决犯、未决犯以及一切违法的人也一律不准游街示众。
  尽管为法律和文明所不容,早该被历史所淘汰的游街示众依然时不时沉渣泛起,借尸还魂,其中的原因是复杂的。不难发现,官方高调展示游街示众的背后,往往有表决心、摆成绩的意味,示众甚至被作为一种彰显严厉的必要手段,扮演起了宣示法律威严、伸张正义的角色。社会对游街示众的“传统”似乎也念念不忘,乃至偏好、激赏这种“大快人心”的惩罚仪式,很大程度上也在为游街示众的死灰复燃推波助澜。
  尤为值得警惕的是,一些由地方发起的游街示众,时常打着“严打”“维稳”的旗号,有的还以此标榜在“法治”建设上的功勋, 将公捕公判解释为普法的好机会,这样的导向无疑是对“法治”的极大误解。我国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用本身就违法的方式去建设法治社会,显然是一则悖论。
  在“依法治国”作为主题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之际,有违法治精神的公捕公判大会竟也堂而皇之进行,组织者就是执法者,全无法度,俨然法盲。这说明一些公职人员和执法者对法治的理解是何等浅陋无知,以权治民以权慑民的陈腐思维是多么顽固,也说明“法治国家”建设,应当在人们头脑中建立真正的法治理念和精神,而不是依凭权力对法治的任意理解,借法治之名,行权治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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