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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明确部分农机适用增值税优惠

2014-03-07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日前,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农用挖掘机、养鸡设备系列、养猪设备系列产品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明确农用挖掘机、养鸡设备系列、养猪设备系列产品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农机范围,适用13%增值税税率,并对农用挖掘机和养鸡设备系列、养猪设备系列产品的范围进行了界定。
  《公告》明确,农用挖掘机是指型式和相关参数符合相关规范要求,用于农田水利建设和小型土方工程作业的挖掘机械,包括拖拉机挖掘机组和专用动力挖掘机。养鸡设备系列包括喂料设备(系统)、送料设备(系统)、刮粪清粪设备、集蛋分蛋装置(系统)、鸡只生产性能测定设备(系统)、产品标示鸡脚环、孵化机、小鸡保温装置、环境控制设备设备(鸡只)等。养猪设备系列包括猪只群养管理设备(系统)、猪只生产性能测定设备(系统)、自动喂养系统、刮粪清粪设备、定位栏、分娩栏、保育栏(含仔猪保温装置)、环境控制设备(猪)等。
  税务总局货物劳务税司相关负责人介绍,原来的农机范围只包括拖拉机、土壤耕整机械、种植机械、收获机械等十四类,随着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和现代化程度的提高,农业生产中属于农机的设备越来越多。税务总局在深入调研并广泛征求农业部及基层税务机关意见基础上,决定将适用增值税优惠税率农机范围扩大至农用挖掘机、养鸡设备系列、养猪设备系列产品,进一步加大对农业的支持力度,为农业现代化提供有力的政策保障。
  有关税收专家认为,税收政策中的农机若完全依据《农业机械分类》标准,可能造成范围过大,可能带来税收风险。因此,《公告》未将易与建筑材料相混淆的钢结构简易养殖栏舍、消毒设备、污水处理设备、漏缝地板等列入适用增值税优惠税率的农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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