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我国动漫产业健康快速发展,增强动漫产业的自主创新能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关于动漫产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扶持动漫产业发展增值税与营业税政策进行明确。
《通知》称,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执行时间自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通知》明确,注册在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含大连)、吉林、黑龙江、江西、山东(含青岛)、河南、湖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执行时间自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