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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将签订租税协议 类似于税收协定

2013-11-07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据2013年9月19日《台湾工商时报》记者谢瑷竹、王志煌、张国仁、林淑慧报导。海基会董事长林中森9月18日表示,两岸避免重复课税协议(简称两岸租税协议)谈判已「达到非常成熟的阶段」,将于第10次两岸两会高层会谈签署。国台办人士也同步指出,「两岸租税协议,快签了」
  数据显示,香港、新加坡及澳门都与中国大陆签订租税协议,这些地方的企业在大陆投资所获股利、利息及权利金收入,享有优惠税率,分别是5%、7%及7%,台湾因没有与大陆签署租税协议,使得台商就必须适用大陆10%的扣缴税率。未来两岸租税协议签订后,即可享有更优惠税率。
  海基会19日在台中举行台商秋节联谊座谈,在18日的晚宴上,林中森做出上述表示,副总统吴敦义也出席致词。财政部常务次长许虞哲今日也将就两岸租税协议进行说明。
  海基会副董事长高孔廉特别强调,两岸租税协议可以解决「移转订价」的问题。
  所谓移转订价,是指母公司销货给子公司的订价,各国都有相关规范。目前台资企业因与大陆关系企业间的交易,常遭大陆税务单位进行移转订价调整,而导致集团的重复课税,未来两岸租税协议签定后,当企业遇到一方税局移转订价调整时,可要求另一方税局进行相应调整。
  官员分析,两岸签署租税协议后,未来发生母公司对子公司销售时产生的移转订价争议时,政府可出面争取权益。
  而针对此事,台企联会长郭山辉受访时表示,两岸租税协议立意甚佳,但必须注意信息曝光程度,应做适当控管。原因是两岸的租税条件不同,很多台商关心的公司租税架构无限制曝光的问题,如果租税协议可既往不究,且信息调阅有一定限制,协议签署后一定会有很大的帮助。
  台企联发言人兼上海台协会长叶惠德也表示,大陆有一些课税的相关规定,例如个人1年没有离开大陆90天,或没有连续1个月不在大陆,其海外所得也必须在大陆申报。该规定目前虽然没有严格执行,但毕竟有法令依据,因此希望租税协议能考虑这部份的差异,以免未蒙其利,先受其害。
  此外,台湾"财政部国际财政司"专委丁碧莲也强调,台湾已与25国签署租税协议,租税协议可以保障投资来源国,签署后,不但台商可以避免重复课税,陆资来台也更有保障,有利吸引陆资来台投资。
  勤业众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税务部营运长张丰淦表示,两岸间能够签署租税协议肯定对台商有好处,特别是如果协议内容包括了双边预先订价协议(APA),降低税务风险,企业自然乐见其成。
  张丰淦说,由于两岸租税协议官方版的内容尚未公布,很难判断到底对企业影响如何。但企业期待两岸政府透过租税协议的签署,避免双重征税,应是共同的目标。
  由于两岸经贸交易频繁,移转订价(大陆称转让定价)议题一直是两岸都有事业的台商最感到头痛的税务问题之一。
  过去,台商在大陆的关系企业,若被当地税务机关查核移转订价,因为两岸之间并没有签署租税协议,无法像其他有与大陆签租税协议的国家外商,可使用的双边预先订价协议及相互协议程序等管道,来解决双重征税问题,而仅能在中国境内采税务协商,或是采单边APA的方式解决争议,过程劳民伤财,最后往往还需要补缴巨额税款才能结案。
  张丰淦指出,企业若能透过租税协议机制,与两个国家税务机关签署双边APA,可有效避免重复征税,降低台商移转订价风险,应该有好的效果。
  面对两岸税务机关,对移转订价查核力道愈来愈强,如果两岸顺利签署租税协议,可以预期大陆税务机关应会考虑两岸关系的特殊性,让台商双边APA的进程加快,肯定是企业所期盼的租税环境的改善。
  虽然财政部过去一再保证,不会对大陆开放我方税务资料,但张丰淦认为,在两岸租税协议过程中,企业比较担心的是,两岸税务机关透过租税协议,进行「税务信息交换」。
  至于台商只在大陆成立公司,但在台湾并没有组设公司,据指出,两岸租税协议的课税共识是,按所得来源国即大陆当地的税法来课税。
  移转订价是指两个具有密切关系的营利事业,如母子公司等,透过不合营业常规的交易安排,调整彼此的收益、成本与费用等,以规避或降低税负的目的,近年来已成为重要的国际租税议题。
  举例而言,大富公司与大贵公司为母子公司,大富公司享受5年免税,并经常将其产品售与大贵公司,为降低子公司的税负,大富公司便利用提高产品售价,增加大贵公司的进货成本;如此一来,大富公司即使所得增加,却无税负,大贵公司也可因此降低税负。
  财政部在93年已制定「营利事业所得税不合常规移转订价查核准则」,规范企业间的从属控制关系,及调查时应提示的证据及罚则等,而关系企业间的交易,也是各区国税局的查核重点。
  预先订价协议(APA:Advance pricing agreement)则是指企业就公司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订价原则和计算方法,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协商并确认之后达成的协议。
  在两岸租税协议架构下,两岸税务主管机关将就各类所得的课税权划分清楚,台商被重复课税的问题可望解决,同时还可申请双边预先订价协议,先谈妥台商在大陆及海外合理的营业利润比重,企业经营上的税务不确定性、潜在的移转订价纷争,可望大幅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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