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政策适用范围
本次出台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并不适用于所有的跨地区经营的企业,财会人员要注意政策的适用范围。
《办法》明确,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包括滞纳金、罚款)为中央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不适用本办法。另外,铁路运输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也不适用本办法。
关注政策主要变化
与财预〔2008〕10号、财预〔2012〕40号相比,新《办法》主要的政策变化有7点:1.明确总分机构参与汇算清缴税款分配,即汇算清缴应补应退税款按照预缴分配比例分配给总分机构,由总分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改变了汇缴补退税均通过中央国库办理、总分机构都不参与就地分享的做法。
2.明确了总分机构查补税款就地入库问题,突破了就地监管的政策瓶颈。
3.不适用范围的调整,企业所得税全额归属中央收入的企业由14家调整为15家。
4.分支机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所属区间的调整,统一确定为上年度,不再区分上上年度和上年度。
5.明确当年撤销的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不参与分摊,不再从第二年起才不参与分摊。
6.采用会计准则的表述和口径,将"三因素"中的"经营收入"改为"营业收入","职工工资"调整为"职工薪酬",对"资产总额"的解释不再排除无形资产。
7.增设和修订了若干预算科目。这些政策变化点,都已完整地体现在《办法》相关条款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