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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明年1月1日废止

2012-11-23 文章来源:厉征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发国务院令第628号,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决定废止了部分行政法规,其中包括1991年4月16日国务院令第82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
  财政部税政司有关负责人就废止上述条例的背景和意义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指出,为配合国家投资计划管理、控制投资规模和调整投资结构,国务院于1983年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税征收暂行办法》,1987年在此基础上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税暂行条例》。1991年,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自同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建筑税暂行条例。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以在我国境内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项目经济规模实行差别税率,外商投资企业不纳此税。
  有关负责人表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开征,在调控国民经济、遏制投资膨胀等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亚洲金融危机发生后,为了鼓励社会投资、拉动经济增长,减轻金融危机的不利影响,国务院决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暂停征收该税,一直延续至今。从目前来看,该税计划经济色彩较浓,政策效果滞后于经济形势发展,调控的力度和时限客观上难以准确把握,运用不当反而会对经济发展产生负面影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抑制产能过剩和调整投资结构,主要应依靠国家规划、产业政策和技术法规等经济、法律手段,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措施,继续保留该税的意义不大。
  有关负责人在谈到取消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积极意义时指出,近年来,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税制改革原则,国家先后取消了屠宰税、筵席税和城市房地产税等税种。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是现行税制中唯一暂停征收的税种,且停征已12年。而且,以国际视野看,其他国家和地区基本没有专门抑制投资的税种。
  因此,取消该税有利于简化和规范税制,使我国税制建设更加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另外,当前世界经济复苏的曲折性和艰巨性进一步凸显,国内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取消该税有助于增强市场主体投资的积极性,树立长期稳定投资的信心,对扩大内需、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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