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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货物试行出口退税

2012-09-27 文章来源:李菁 武卫善 信息提供:中国税务报 浏览次数:

  近期,《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试行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6号,以下简称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9号,以下简称公告)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试行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并明确了适用范围、计算方法、认定与申报以及其他要求等内容。
  融资租赁货物试行出口退税的范围
  (一)融资租赁的出口货物
  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注册的融资租赁企业或金融租赁公司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设立的项目子公司(以下统称融资租赁出租方),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给境外承租人的飞机、飞机发动机、铁道机车、铁道客车车厢、船舶及其他货物,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的,同时,在天津境内出口口岸海关报关出口,租赁期限是5年(含)以上的货物,在天津市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出口退税政策。
  (二)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
  融资租赁出租方向国内生产企业购买,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给境内列名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且租赁期限在5年(含)以上的海洋工程结构物,视同出口货物,在天津市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出口退税政策,其海洋工程结构物的范围、退税率以及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按公告的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融资租赁出口货物和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以下简称融资租赁货物)享受退税的范围,不包括在海关监管年限内的进口减免税货物以及从区外进入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的原进口货物。
  融资租赁货物退税申报与计算
  公告规定,融资租赁出租方应当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办理退税认定和申报增值税、消费税退税。首先,在享受出口退税之前,应当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三条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资格认定。其次,在规定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购进融资租赁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凭证进行申报。例如,天津东疆保税港区内符合融资租赁条件的A公司,2012年7月从国内C生产企业购进一批1200万元(不含税价)钢铁制桥梁(在海洋工程结构物范围之内)租赁给天津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B企业(属于列名企业),并签订了为期10年的租赁合同。已知钢铁制桥梁的商品代码为7308100000,其退税率文库中的适用退税率为9%,由于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的范围、退税率以及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应按公告的有关规定执行,即第一条第(二)项第5款和第三条第(一)、(二)项第4款。因此,钢铁制桥梁退税率应适用15%的特殊退税率,而不是9%的适用退税率。在当月A公司收到国内C生产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申报了退税,增值税应退税额=购进融资租赁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融资租赁货物适用的增值税退税率=12000000×15%=1800000(元)。需要注意的是,除租赁给境内列名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列名的海洋工程结构物,按上述特殊退税率或国家另有规定执行之外,其他符合条件融资租赁货物,均按退税率文库中对应的适用退税率执行。
  如果融资租赁货物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还应退还前一环节已征的消费税。消费税应退税额=购进融资租赁货物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上或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消费税税额。
  其他规定事项
  (一)出口退税审核要求
  融资租赁出租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应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信息、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核对无误之后办理退税。若融资租赁出租方为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应发函调查,确认增值税专用发票真实并申报纳税之后办理退税。如果已申报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融资租赁出租方不得再申报进项税额抵扣。
  (二)报关出口的要求
  融资租赁出口货物应以 "租赁货物(1523)"方式进行报关,其出口货物报关单以退税证明联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的,以融资租赁出租方开具的发票日期为准。
  (三)不享受出口退税的规定
  对承租期未满而发生退租的融资租赁货物,融资租赁出租方应及时主动向税务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补缴已退税款。如果是融资租赁的出口货物,再复进口时,融资租赁出租方应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复运进境手续,并提供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货物已补税或未退税证明,海关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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