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事务所简介 | 业务领域 | 专家顾问团队 | 专家咨询 | 收费标准
  政策法规 | 诚聘英才 | 博睿财税讲堂 | 基础会员服务须知
最新公告:
站内检索: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法律法规库中央税收政策税收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奥地利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谅解备忘录

1991-04-10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当局和奥地利共和国政府主管当局为适当地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奥地利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已就第十一条第三款举行会谈,并就以下达成一致意见:
  在第十一条第三款中,双方认为,对于间接支付给政府或本款所提及机构的利息,如果是基于该政府或机构对直接提供贷款的政策或管理限制,而且该政府或机构是该项利息的最终受益所有人,该项利息应有资格享受本款的待遇。
  本谅解备忘录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任何未解决的或将来的个案。
  本谅解备忘录于2014年6月16日在维也纳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德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如在解释上遇有分歧,以英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当局 代表 王文钦
  奥地利共和国政府主管当局  代表 海因茨·伊劳塞克
 
关于本站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管理 | 微信管理 | 博睿讲堂管理
Copyright©2006-2022 河北博睿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冀ICP备19003918号
冀公网安备13010202003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