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事务所简介 | 业务领域 | 专家顾问团队 | 专家咨询 | 收费标准
  政策法规 | 诚聘英才 | 博睿财税讲堂 | 基础会员服务须知
最新公告:
站内检索: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法律法规库中央税收政策税收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议定书

1991-08-05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在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时,下列代表同意下列规定应作为协定的组成部分: 
  一、关于第八条 
  本协定不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于1979年5月23日签订的海运协定第十一条的执行。 
  二、关于第十条第二款和第五款 
  双方达成谅解,在本协定中第十条第二款和第五款所提及的股息,按照巴西国内法,完全包括营业利润以及常设机构取得的利润。 
  三、关于第十二条第三款 
  双方达成谅解,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应适用于为提供技术帮助和技术服务所收到的作为报酬的款项。 
  四、关于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双方达成谅解,第十条第五款的规定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不相抵触。 
  本议定书于1991年8月5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葡萄牙文、中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如在解释上遇有分歧,应以英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代 表 钱其琛
  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佛朗西斯科·雷泽克 
关于本站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管理 | 微信管理 | 博睿讲堂管理
Copyright©2006-2022 河北博睿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冀ICP备19003918号
冀公网安备13010202003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