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5年5月25 日在智利圣地亚哥签署、2016 年8月8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智利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智利共和国政府同意下列规定将构成协定的组成部分:
第一条
缔约国一方企业以船舶或飞机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国际运输业务,应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免征增值税。
第二条
缔约国双方应通过外交途径相互通知已完成本议定书生效所必需的国内法律程序。本议定书应自后一份通知发出之日起生效,并自缔约国双方就本议定书达成一致之日(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下列代表,经各自政府正式授权,在本议定书上签字,以昭信守。
本议定书于2018年5月29 日在智利圣地亚哥签署,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西班牙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如在解释上遇有分歧,应以英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徐步 智利共和国政府代表巴拉萨
2024年10月25日,智利在官方公报上颁布第21713号法律,宣布施行《税收义务履行法》。法律中修订的条款大多将于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包括:
(1)一般反避税规则:修改了规则的适用门槛,将应税基数调整为73000美元,获得退税或享受特殊税制也被列为触发门槛;改变了特殊反避税规则适用原则,允许智利税务机关在适用一般反避税或特殊反避税规则之间进行选择;
(2)税收可持续性和集团公司:规定纳税人可通过第三方来证明其符合可持续性标准,并与税务机关签订合作遵从协议;集团公司应指定代表来对接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有权进行涉及集团公司不同成员的跨辖区审计;
(3)增值税:数字经济增值税制度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数字平台和远程进口商品市场;取消对从国外进口的低价值商品(不超过41美元)的最低免税额;通过数字平台和市场购买低于500美元的商品将被征收19%的增值税,并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关税,此项修订在法律公布后的第12个月生效;
(4)转让定价:重新制定适用于跨境重组的离境税法规;改进预约定价安排(APA)程序,APA的有效期将由三年延长至四年,并可酌情延期;转让定价调整仅影响企业所得税,不影响增值税或关税;转让定价规定将于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智利税务局发布关于非居民纳税人申报和缴纳增值税决议(2024年第107号),并于2024年12月1日生效。具体内容如下:
(1)注册及申报。向智利非增值税纳税人(居民或定居人员)提供服务的非居民纳税人,需在智利税务局增值税数字平台注册,通过该平台提交第129号增值税申报表,从而完成简易增值税申报手续。第129号申报表中必须填报的信息包括在一个纳税期内发生的交易次数、计税基础和减税额等。第129号申报表货币单位可使用智利比索、美元或欧元等;
(2)纳税申报期限。上述非居民纳税人可以选择按月或按季报送增值税申报表,无论采取何种计征方式,均必须在相应纳税期限的次月20日内完成申报表报送;
(3)计税依据及代扣代缴。增值税计税依据为提供服务获得的总报酬,如果非居民纳税人向本地增值税纳税人支付报酬,且本地增值税纳税人为已注册的智利增值税纳税人并向非居民纳税人提供税务识别号,则计税依据不包括已支付的报酬金额。在这种情形下,本地增值税纳税人将负责开具购货发票,通过第129号申报表申报并代扣代缴增值税。代扣代缴的增值税可作为本地增值税纳税人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4)清单报送。非居民纳税人应当每月向税务机关报送不适用本地增值税纳税人的清单。
2025年1月30日,智利税务局就近期修订的所得税法第41E条中规定的转让定价条款发布应用指南,引入独立交易原则和基于四分位值范围的转让定价调整规则。主要内容包括:
(1)纳税人需向税务机关证明企业与境外关联方进行的跨境交易、企业改组或重组所涉及价格、价值或利润水平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否则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转让定价调整,纳税人由此所承担的最终税率将达到40%,并且可能被处以未缴纳税额5%的罚金;
(2)明确智利税务局可以行使审计权限的跨境交易,包括业务改组和企业重组;
(3)明确关联方关联关系判定的规则。以下情形可认定为关联方:一是一方(直接或间接)参与另一方的管理、控制或资本;二是第三方直接或间接参与双方的管理、控制、资本、利润、收益;三是常设机构与其总部及所属同一总部下的其他常设机构存在关联关系;四是各方(包括不在同一商业集团下的)与设立在被列为低税辖区的国家或地区的居民发生交易;五是与任意第三方发生交易的一方直接或间接地与另一方发生交易,且该另一方与前述第三方存在关联关系;六是双方存在近亲属关系(需符合智利法律对近亲属的定义);
(4)明确可用的转让定价方法和使用实例,包括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利润分割法、可比利润法以及其他方法;
(5)确定转让定价调整、税收申报要求和所需文件;
(6)明确转让定价审计和司法诉讼的相关程序以及报告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