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蓬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时,双方同意下列规定应作为协定的组成部分:
一、关于第七条,双方理解,在适用第五条第三款时,应仅将通过常设机构履行的职能、使用的资产和承担的风险而获得的利润归属于该常设机构。
二、关于第十条,双方理解,虽有第二款的规定,中非发展基金从加蓬取得的股息应在加蓬免于征税。
三、关于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双方理解,如限制税率低于国内法律规定的相应税率,应直接适用限制税率,而非经过先征后退程序适用。
四、关于第十一条,双方理解,第三款中“完全或主要由缔约国另一方政府所有的任何金融机构”一语,
(一)在中国是指:
1.国家开发银行;
2.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3.中国进出口银行;
4.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5.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6.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7. 中非发展基金;
8. 中国银行;
9. 中国工商银行;
10. 中国建设银行;
11. 中国农业银行;
12. 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随时可能同意的,完全或主要由中国政府所有的任何其他机构。
(二)在加蓬是指:
1. 中非国家银行;
2. 加蓬战略投资基金;
3. 信托局;
4. 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随时可能同意的,完全或主要由加蓬政府所有的任何其他机构。
下列代表,经各自政府正式授权,在本议定书上签字,以昭信守。
本议定书于2018年 9月1日在 北京 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法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如在解释上遇有分歧,以英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王毅 加蓬共和国政府代表 雷吉斯〃伊蒙戈〃塔唐加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