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刚果共和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时,双方同意下列规定应作为协定的组成部分: 一、关于第七条第一款,在确定建筑工地、建筑或安装工程利润时,对于归属于常设机构所在缔约国一方的常设机构的利润,应以该常设机构从事的活动产生的利润为限。
二、关于第十条第三款和第十一条第三款,双方理解“由缔约国另一方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任何机构”一语是指:
(一)国家开发银行;
(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三)中国进出口银行;
(四)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五)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六)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任何机构;
(七)丝路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八)中非发展基金有限公司;
(九)中非产能合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十)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随时可能同意的,完全为中国拥有的任何其他机构。
下列代表,经各自政府正式授权,在本议定书上签字,以昭信守。
本议定书于 年 月 日在 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法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如在解释上遇有分歧,以英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刚果共和国政府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