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事务所简介 | 业务领域 | 专家顾问团队 | 专家咨询 | 收费标准
  政策法规 | 诚聘英才 | 博睿财税讲堂 | 基础会员服务须知
最新公告:
站内检索: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法律法规库中央税收政策税收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立陶宛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议定书

1996-06-03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在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立陶宛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时,下列代表同意下列规定应作为协定的组成部分:
  一、关于第六条
  当拥有公司股份或其他公司权利而有权享有该公司持有的不动产时,从直接使用、出租或者任何其他形式享用该权利取得的所得,可以在该不动产所在缔约国征税。
  二、关于第六条第二款
  双方认为,第六条第二款所定义的“不动产”一语包括取得不动产的选择权(协议赋予的在一定时间内按一定价格购买或出售不动产的权利,但不附加任何义务)或取得不动产的类似权利。
  三、关于第六条第三款
  双方认为,转让第六条所述的位于缔约国一方的不动产取得的所得和收益,可以根据协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
  下列代表经正式授权,已在本议定书上签字为证。
  本议定书于 1996 年 6 月 3 日在维尔纽斯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立陶宛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如在解释上遇有分歧,应以英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张德广
  立陶宛共和国政府代表 阿尔吉曼塔斯·克里日纳乌斯卡斯
关于本站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管理 | 微信管理 | 博睿讲堂管理
Copyright©2006-2022 河北博睿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冀ICP备19003918号
冀公网安备13010202003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