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愿意缔结一项议定书,以修订 2011 年 6 月 27 日在伦敦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对所得和财产收益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协定第十条第二款第(一)项删除,以下列代替:
“(一)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并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 25%资本的情况下,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 5%;”
第二条
缔约国双方应通过外交途径相互书面通知已完成本议定书生效所必需的国内法律程序。本议定书自后一份通知发出之日起生效,并按照协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适用。
下列代表,经各自政府正式授权,在本议定书上签字,以昭信守。
本议定书于 2013 年 2 月 27 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
每份均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代表 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