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整合文本文档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曼苏丹国分别于2017年6月7日和2019年11月26日签署《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多边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为执行经公约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曼苏丹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签署于2002年3月25日,以下简称“协定”),制作本整合文本文档。
本文档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22年5月25日交存的经核准的公约立场和阿曼苏丹国于2020年7月7日交存的经批准的公约立场制作的。两国可根据公约规定修改其公约立场。对公约立场的修改可改变公约对协定的影响。协定和公约原法律文本效力优先,作为有法律效力的文本适用。
在本文档中,适用于协定规定的公约规定以文本框形式标注于协定规定的相应位置。通常情况下,用于标注公约规定的文本框按照2017年 OECD税收协定范本规定的顺序添加至协定中。为便于理解公约规定,本文档根据协定使用的术语,对公约条款表述进行了调整(例如把“被涵盖税收协定”调整为“协定”,把“缔约管辖区”改为“缔约国”)。术语的调整意在提高本文档的可读性,而非改变公约条款规定的实质内容。同样,为提高可读性,本文档还对公约中描述协定现有规定的条款进行了调整,把描述性表述已被对现有条款的引用所替代。在任何情况下,引用协定条款或协定本身应被理解为是引用被公约条款修改后的协定,但前提是上述公约条款已开始适用。
参考文件:
公约和协定原法律文本。详情请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70/index.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于 2022 年 5 月 25 日交存的经核准后的公约立场和阿曼苏丹国于 2020 年 7 月 7 日交存的经批准后的公约立场。详情请参阅公约交存信息(OECD)页面。
(http://www.oecd.org/tax/treaties/beps-ml-signatories-and-parties.pdf)
关于公约条款开始适用的说明
适用于协定的公约条款与协定本身的开始适用的日期不同。公约各条款可能在不同日期开始适用,具体取决于涉及的税收种类(适用源泉扣缴的税收或其他税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曼苏丹国在其公约立场中作出的选择。交存批准、接受或核准文书的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2022年5月25日
阿曼苏丹国:2020年7月7日
公约对该国生效的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2022年9月1日
阿曼苏丹国:2020年11月1日
根据公约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公约条款对本协定适用情况如下:
(一)对于支付给或归于非居民的款项源泉扣缴的税收,适用于2023年1月1日起发生的应税事项;
(二)对于所有其他税收,适用于 2023 年 3 月 1 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周期征收的税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