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1年11月7日在雅加达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同意下列规定作为协定的组成部分:
第一条 关于第八条(海运和空运),虽有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以飞机从事国际运输,在缔约国另一方应免除增值税或类似税收。
第二条 缔约双方应通过外交途径通知对方已完成本议定书生效所必需的国内法律程序。本议定书自后一份通知收到之日起的第30天生效。本议定书适用于本议定书生效年度的次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取得的所得。
下列代表,经各自政府正式授权,在本议定书上签字,以昭信守。
本议定书于2015年3月26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印度尼西亚文和英文写成,三份文本同等作准。如在解释上遇有分歧,以英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
代表
王军 苏更拉哈尔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