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是这样的,稽查局去公司A稽查,发现有大量的咨询服务合同,问财务人员是什么业务,财务人员谁也说不清,于是稽查人员直接检查咨询公司B,通过检查发现咨询公司B的资金都付给了个人,再继续追查发现收款的个人和公司A的员工是近亲属关系。至此,稽查人员怀疑公司A在变相发工资,找公司A的财务负责人、董事长谈心,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公司A不得不实话实说了。
原来,公司A高管工资很高,要缴纳高额社保和个税,社保单位要缴一部分,个人承担一部分,如果想办法把工资降下来换一种方法发放,是不是就把社保基数降下来了,单位和个人都受益,于是,筹划动机来了,操作办法是个人成立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本案是咨询服务),大部分工资还是在单位发放,小部分工资以咨询服务的形式间接发放,个人独资企业一般选在可以核定征收的地方(个税少交),个人独资企业如果没有雇工社保可以按自由职业者来缴纳(可以选择最低标准),可谓一举两得。
案例中公司A是找中介机构操作的,但不管谁是操盘手,总之是被稽查了,并且查出了问题。
这个案例是国地税合并前当时地税检查的,最后处理结果是企业承认变相发工资,补缴了个税、滞纳金和罚款。然后,就没有然后了。
看到案例处理结果,很意外,意外的是,案例中没有提发票的事,后来一考虑,明白了,增值税发票不归地税管,所以只是对变相发工资少交个税进行了处理。
那么,假设这个案例发生在国地税合并后,发票的事该如何处理呢?
为了少交社保少交个税,通过筹划成立个人独资企业等给原工资开具咨询服务发票,有真实业务吗?如果没有,是不是就构成虚开了?
是的,没错,就是虚开!
现实中有多少企业在这样无所畏惧的在操作着呢?又有多少中介机构在自我标榜能提供安全落地可靠无风险的税收筹划呢?
什么是税收筹划?合法并合理的经营和投资安排才是税收筹划,合法不合理的经营和投资安排是避税,不合法的经营投资安排是什么?可能构成偷税甚至虚开!这就违背了税收筹划的本质——合法性问题。
不知道自己的风险就是最大的风险,从企业层面讲,想通过筹划节税的动机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一定要控制好风险,不然可能会为此付出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