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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的主要税收优惠政策

2006-04-13 文章来源:佚名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传统意义上的产业有所区别,其税收政策既有一般性,也含有其行业的特殊性。

我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表现在营业、房产税和土地增值税3个方面的优惠。

1.营业税

营业税的优惠政策又分为3个方面:

对于企业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

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行为,免征营业税;

房地产企业自建自用建筑物,免征营业税。

2.房产税

房产税的免税政策主要集中在我国的房产税暂行条例里,读者可以参阅。

3.土地增值税

我国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以来,有关的免税和减税的政策主要涉及以下6个方面:

若建造普通住宅,增值率未超过20%,则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率是指增值额除以允许课值项目金额的比例。该免税政策主要在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列举。

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征收税。土地征收税的对象主要是对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后产生的增值征收税负,如果国家因为建设需要,依法收回土地,则土地又回到国家,因此国家特别规定免于征收土地征收税。

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联营一方以房地产作价入股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到所投资的联营企业中,免于征收土地增值税。尽管这样的房地产产生了增值税,但由于产权并没有直接转移,因而国家对其予以免税。

一方提供土地,一方提供资金,合作建房,建房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行为,对于房屋所产生的土地增值,免于征收土地增值税。因为在一方提供土地,一方提供资金,房屋建成后自用的情况下,房屋的所有权并没有发生向第三方的转移,因此免于征收土地征收税。

房地产开发公司代客户进行房地产开发,开发完成后,向客户收取代建收入的行为,免于征收土地增值税。因为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客户代建房屋,房屋的产权并没有发生直接的转移,也不符合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条件。但房地产开发公司应注意形成代建行为的各项条件,才可以充分利用这项优惠政策。

在兼并企业中,对于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行为,免征土地增值税。国家制订这项税收优惠政策是为鼓励企业间的兼并。

营业税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

税种

优惠政策

 

1.企业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

2.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行为,免征营业税。

3.房地产企业自建自用建筑物,免征营业税。

土地

增值

1.建造普通住宅增值率未超过20%,则免征土地增值税。

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征收税。

3.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联营一方以房地产作价入股或作为联营的条件,将房地产转到所投资的联营企业中,免于征收土地增值税。

4.一方提供土地,一方提供资金,合作建房,建房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行为,对于房屋所产生的土地增值,免于征收土地增值税。

5.房地产开发公司代客户进行房地产开发,开发完成后,向客户收取代建收入的行为,免于征收土地增值税。

6.在兼并企业中,对于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行为,免征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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