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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投资退税税收筹划中应注意的问题

2006-03-09 文章来源:孙海琴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近年来,在我国整体经济的良好发展势头带动下,许多外国投资者将从外资企业获得的税后利润用于追加在我国的投资,努力扩大生产销售规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百分之四十税款。”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规定:“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可以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应该说,再投资退税的规定对投资者而言相当优惠,但是许多企业在进行再投资的时候,由于未能预先做好良好的税收筹划,虽然税后利润确未汇出境外而确实用于境内投资,但最终未能享受该项政策。以下是笔者在实践工作中遇到的几例失败案例:

  例一、某A国投资者在中国上海、苏州、成都分别设立三家全权控股的外商独资企业,后又在上海设立外资投资控股公司,转由投资公司统一负责三户企业的投资管理事宜。2003年该投资者决定用苏州公司的税后利润在武汉再投资兴建一家外资工厂,但由于公司内部制度规定,投资公司下的三户企业的每年税后利润必须要汇总到投资公司统一管理、投资使用,因此苏州厂的税后利润先汇到上海投资公司,再经由投资公司将款项转到兴建的武汉厂。由于苏州厂的税后利润未直接付到被投资企业的帐面上,而是经投资公司转付,而投资公司的投资收益是由三方工厂汇总到一起的,无从证明用于再投资的那一部分就是源于苏州厂的利润,外方投资者在申请再投资退税时未能通过税务机关的审批。

  例二、某A国投资者在上海设立B公司,B公司两免三减半优惠期已过,帐面累计未分配利润5000万元,2004年进入全额征税期。2004年该投资者在南京又投资设立一外商独资企业C,注册资金500万美元,计划用现汇投资,在首批资金300万美元到位后,由于资金紧张,决定用从B公司分配的税后利润来再投资到C公司。虽然事实上外国投资者确实是用从B公司分得的利润投入到C公司,但因为这种情况的再投资是补足已存在外资企业的应到位资本金,而非增加其注册资本,未享受到再投资退税的优惠。如果企业预先做好筹划,C企业先注册300万美元,然后用从B企业分得的利润再投资到C企业,增加其注册资本200万美元,这样就可以享受到再投资退税的优惠了。

  例三、某A国投资者在上海设立B公司,B公司两免三减半优惠期已过,帐面累计未分配利润5000万元,其中两年免税期间的利润2000万元,减半征税期间的利润3000万元。投资者决定用税后利润对本公司进行增资2500万元。由于企业未事前筹划,在办理再投资退税时仅获得对500万元税后利润作为计算基数计算退税,因为企业未明确用哪年的税后利润进行增资,税务机关则从第一年往后推,前面两年免税期的税后利润2000万元因未涉及实际税款入库不办理退税,而仅就剩余的500万元作为第一年减半期利润记退税。如果企业明确用于再投资的利润是属于三年减半期的,则本可以全部就2500万元享受再投资退税的。

  从以上的失败案例可以看出,同样是税后利润未汇出境外而用于再投资,由于对再投资退税政策在理解上有偏差,在税收筹划上考虑欠缺,从而最终导致无从享受其优惠。税法中关于再投资退税的规定虽然寥寥数语,但期间包含的政策理解点非常多,因此在进行再投资相关税收筹划时应着重注意从以下几点进行理解和把握:

  1、关于再投资方式的理解。再投资方式有增加原利润获得企业(以下简称本企业)的注册资本、增加其他已存在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或新建一家外资企业三种方式。对于前两种方式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增加”二字,即不管是再投资于本企业或再投资于它企业,一定要在其原有资本基础上增加其注册资本。如果用税后利润去投资购买国内已设立的某企业股权,则不能享受再投资退税。

  2、再投资方式的选择。在选择再投资方式时,投资者当然会从购销市场、行业竞争、投资风险等各方面进行可行性因素分析,但我们从税收优惠角度来看,这三种方式的不同选择也是有很大差异的。对再投资于本企业来说,由于本企业已经享受过“两免三减半”优惠,对再投资扩大生产所得只好按规定直接进入所得税征税期,除非再投资项目能够达到财税字[2002]规定可单独计算享受所得税优惠,但规定对投资金额要求较高,一般企业难以达到,而再投资新建企业可以就该新企业享受外资企业相关所得税税收优惠,而不管其再投资金额大小。投资于其它已存在外资企业也要考虑该外资企业已享受的税收优惠情况。在考虑再投资方式时还要考虑三种情况下的被投资企业哪种比较容易成为出口型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以便全额退还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3、再投资的利润年度选择。生产性外资企业由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免税、减半、全额征收等年度之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有很大差别。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第八十条规定“在依照税法规定计算退税时,外国投资者应当提供能够确认其用于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的证明,不能提供证明的,由税务机关采用合理的方法予以推断确定”,因此企业要事先明确用于再投资的利润所属年度很重要。外国投资者若选择企业两年免税期间的税后利润再投资显然没有意义,因为免税期的利润无实际缴纳所得税,也就谈不上退税。在进行再投资筹划时,应选择减半,或尽量选择全额征税期的税后利润再投资,并且要在企业的董事会决议、外经部门的增资项目批复、外管局的外汇核准件、验资报告中均要明确表示用于再投资的利润所属年度,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4、再投资的资金流转。再投资退税强调“直接再投资”,即用于再投资的税后利润资金一定要从利润获得的企业账号上直接转到被投资企业的账号上,若利润汇到境外再转回,或经由其他关联公司转付都享受不到退税优惠。

  5、两个时限问题。退税申请的时限在再投资资金到位之日起一年内,一般以验资报告为准,逾期税务机关不予办理。此外再投资企业经营期要保持五年以上,未满五年而投资者将再投资形成的股权转让、撤出的,原已退还的税款要补缴,但股权转让给与其有直接拥有或间接拥有或被同一人拥有100%股权关系的公司除外,企业在具体操作时要注意把握。

  6、再投资与其他优惠统筹兼顾。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较多,除再投资退税外还有诸如减低税率优惠、追加投资减免优惠、国产设备抵免所得税优惠等,在进行再投资筹划时要统筹考虑各项优惠,以用足用好政策。下面是个典型成功的筹划案例:某出口型外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用税后利润再投资于本公司,享受100%的再投资退税,该外资企业增资后,因达到外方注册3000万美元(符合其他辅助条件)申请享受15%的所得税税率,同时由于增加注册资本超过1500万美元且达到原注册资本的50%,新的投资项目利润可以单独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精心的筹划可谓一举三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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