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的纳税行为发生在生产领域而非流通领域或终极的消费环节,因此,关联企业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企业,如果以较低的价格将应税消费品销售给其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便可以降低销售额,从而减少应纳税销售额。而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由于处在销售环节上只缴纳税增值税,不缴纳消费税。因而,这样做可以使集团的整体消费税负下降,但增值税税负不变。
由于消费税的课征只选择单一环节,而消费品的流通还存在着批发、零售等若干个流转环节,这在客观上为企业选择一定的方式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企业可以采用分设独立核算的经销部、销售公司的办法,降低生产环节的销售价格向他们供货,经销部、销售公司的办法,降低生产环节的销售价格向他们供货,经销部、销售公司再以正常价格对外销售。由于消费税主要在产制环节征收,企业的税收负担会因此减轻许多。如果纳税人通过自设的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销售额为门市部实际对外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则达不到纳税筹划的目的。应当注意,生产厂家向经销部出售应税消费品时,只能适度压低价格。如果压低幅度过大,就属于税法所称“价格明显偏低”,这时,税务机关可以行使对价格的调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