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机械厂生产重型机械设备,实行订单生产,并由厂家直销,客户绝大部分为涉密单位。厂家对设备实行"三包",即供货方负责运输、调试、修理和售后技术咨询服务。由于该设备超重超大,全靠汽车运输,运输费用比较大。此外,由于该设备属于专有设备,后续的售后技术、咨询服务均由该厂承担。
在纳税筹划前,该厂销售设备行为属于混合销售行为,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四十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规定,按照销售货物17%(2018年5月1日前)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因为税负过重,经为其服务的税务师建议,该厂进行了组织架构调整。分别设立一家独立核算的运输公司和一家售后技术咨询服务公司。由该厂、运输公司、技术服务公司和客户分别签订购销合同、运输合同、售后服务合同,分别收款,分别开具发票。
因为运输服务的税率为11%(2018年5月1日前),技术咨询服务的税率为6%,经筹划,纳税人的总体税负有了一定程度的下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