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居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人成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与之相应,财政收入中来源于个人所得税的比重也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从维护切身利益、减轻纳税负担的角度出发,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越来越受到纳税人的高度重视。那么如何在依法纳税的前提下,通过筹划,减轻税负,文章具体介绍了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意义及必要性,个人所得税主要涉税项目的纳税筹划。
近几年来,随着个人收入的增加,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人数越来越多,纳税人数超过了任何一个税种,对个人收入征税的范围涉及11个项目之多,于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就应运而生。但是我国目前对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研究很少。纳税筹划,在以前总会被人们认为是消极的或不正当的行为,认为纳税筹划就是进行巧妙偷税、逃税或骗税。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收入水平的提高,纳税筹划逐渐被人们所接受,人们开始考虑如何才能获得最大的收益问题了。于是纳税筹划税务代理机构也诞生了,而且发展趋势非常好。但是由于税务筹划在我国出现的历史很短,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研究在我国还尚属一个比较新的课题,有待于我们进一步加强理论和实践的探索。
随着纳税征管力度的加大,纳税人偷逃税款的空间越来越小,况且偷逃税款会受到法律的处罚。因而对纳税人来说,应将重点放在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上,而不是偷逃税款上。但是面对众多的纳税法律、法规、规章及税务部门不断下发的各种纳税政策"解释",居民个人往往感到无助。因为纳税政策量多、繁杂且变化较快,个人对一些纳税法规根本不了解。在税法规范的前提下,纳税人选择不同的方案带来的税负轻重是不同的。个人所得税通过合理筹划才可以让纳税人节约纳税成本,减轻税负。在日常生活中,常常能听到群众的抱怨:"好不容易挣了一笔钱,可是扣税以后,就明显少了许多。"因此,对个人所得税进行纳税筹划,合理避税、节税就成了不少市民关心的话题之一。
一、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意义
目前许多纳税人已从过去偷偷地或无意识地采取各种方法减轻自己的纳税负担,发展为积极地通过纳税筹划来减轻纳税负担。 但是,纳税筹划在某些人的观念意识中往往和投机取巧联系在一起。同时有人不解: "纳税筹划在不违法的前提下进行,但筹划本身是不是违反了国家的立法精神和纳税政策的导向呢?纳税筹划可取吗?" 在这种背景下,正确引导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对我国纳税人及纳税经济发展具有比较重要的现实意义,很有研究必要。
(一)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有利于单位的长远发展
单位作为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单位在经营中通常只涉及到员工的工资、 薪金个人所得税。虽然个人所得税是由单位代扣代缴的,表面上看与单位的经营无关,与单位的效益无关,但是也应将其纳入单位整体纳税筹划的范围。 原因如下:对于工资、 薪金来说,从职工的角度来看,职工并不关心个人税前工资的多少,不关心自己缴纳了多少个人所得税,他们关心的是自己每月能从单位得到的实际可支配收入,只有这些实际可支配收入的增加才会对职工产生有效的激励作用,如果通过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增加职工可支配收入,必将大大提高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增加人员的稳定性,减少人力资源的培训成本,对单位的长远发展产生有利的作用。
(二)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有利于减少单位的纳税支出
由于职工个人所得税是从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中扣除并缴纳的,归根结底也是由公司负担的,所以,企业应该对员工的个人所得税积极地进行纳税筹划,通过税收方案的比较,选择纳税较轻的方案,减少纳税人的现金流出或者减少本期现金的流出,增加可支配资金。
二、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现状与原因分析
(一)现状分析
税收筹划并不是一个新生事物,在西方国家己有很长的历史,不仅被政府认可,而且在会计主体中应用十分普遍,甚至已成为一种谋生的职业。目前我国税收筹划还仅仅处于探索、 研究和推行的阶段。近几年来,随着个人收入的增加,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人数越来越多,纳税人数超过了任何一个税种,对个人收入征税的范围涉及11个项目之多,于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就应运而生。随着税收筹划理念的引入,人们开始接受这种新的理念,开始考虑如何通过税收筹划才能获得最大的收益问题了。但是由于税务筹划在我国出现的历史很短,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研究在我国还尚属一个比较新的课题,有待于我们进一步加强理论和实践的探索。
(二)原因分析
1.主观原因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是每个纳税人经济活动的重要目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取得个人收入之后,税收支出会减少个人辛苦得来的收入,在此基础上,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都希望减少纳税支出,以达到增加个人生活储蓄和提高生活质量的目的。于是,纳税筹划便成为实现利益最大化的理想选择。
2.客观原因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具有纳税筹划的主观动因之后,其目的并非一定能实现,要使纳税筹划变为现实,还必须具备某些客观条件,、 税制的完善程度及税收政策导向的合理性、有效性。 只有当税法规定不够严密或者存在 "缺陷" 时,纳税人才有可能利用这些 "缺陷" 进行旨在减轻税负的纳税筹划。这些客观条件包括:
(1)税法规定的差异性带来的税收差别待遇: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定义的可变通性、 课税对象的可调整性、 税率上的差别性、 起征点与各种减免税存在的诱惑性。
(2)税收政策导向性带来的税收差别待遇:一国税法在税负公平和税收中性的一般原则下,总渗透着体现政府经济政策的税收优惠政策,政府通过倾斜的税收政策诱惑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实现政府目标意图。
(3)税收国际化带来的税收差别待遇:目前世界上还没有一部统一的税法。 各国经济水平和税法规定的差异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跨国纳税筹划提供了客观条件。
三、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方法
(一)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基本思路
1、充分考虑应纳税额的因素进行个人所得税筹划
充分考虑影响应纳税额的因素,影响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额的因素有两个,即应纳税所得额和税率。因此,要降低税负,无非是运用合理又合法的方法减少应纳税所得额是个人取得的收入扣除费用、成本后的余额。在实行超额累进税率的条件下,费用扣除越多,所适用的税率越低。在实行比列税率的情况,将所得进行合理的归属,使其适用较低的税率。
2、 充分利用纳税义务人身份不同的规定进行个人所得税筹划
充分利用不同纳税人的不同纳税义务的规定。根据国际通行的住所标准和时间标准,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是无限,就其境内外所得纳税,而非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是有限的,只就其境内所得纳税。因此,纳税人身份的不同界定,也为居民提供了纳税筹划的空间。
3、充分利用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优惠政策进行个人所得税筹划
纳税优惠是纳税制度的基本要素之一。国家为了实现调节功能。在税种设计时,一般都有纳税优惠条款,纳税人充分利用这些条款,可以达到减轻税负 的目的,个人所得税法也同样规定了一些纳税优惠的条款,如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围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可以免交个人所得税,再有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等纳税优惠条款也为纳税义务人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突破口。
4、收入费用化、收入福利化
个人所得税的最终负担者虽是个人,对个人所得税的筹划不直接为公司带来利益,但做好个人所得税的筹划可以让公司在人才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在与别的企业付出相同的代价的同时却能留住更好的人才,获得更多的回报那么,个人多的税的筹划就更显得很重要。个人所得税的筹划可以从增加纳税减免额、企业提供员工福利设施和部分应纳税入转化为费用等方面入手来考虑。
对于个人所得税来说,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费都是可以在收入中抵免的。住房公积金是由于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或上一年度12月份的基本工资乘以规定的提取比列得到的。由于根据上年度数据计算得到的公积金在本年度中按月扣减,不受本年度的工资增长的影响,但工资增长部分少计的公积金允许在本年度末做一次性的补缴,那么如果年末收入较多时,可以通过此项公积金补缴。增加该年末该月的个人所得税税前可抵扣金额,实现降低税款。由于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可以工资总额中作税前扣除,免纳个人所得税,还在不增加单位负担的情况下,提高公积金计提比例,减少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从而提高职业的实际收入水平。但应该注意的是,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标准缴付的"三费一金"则应计入年所得范围内,需依法纳税,如员工正常生活必须的福利设施,尽可能由企业给予提供,并通过合理计算后,适当降低员工的工资,这样,从企业一方,既达到不增加企业费用支出,又能全额费用在税前扣除,并且企业为员工提供充分的福利设施,对外能提高企业形象;从员工一方,既享受了企业提供的完善的福利设施,又少交了个人所得税,实现真正意义的企业和员工双赢局面。一般情况企业可以为员工提供下列福利:提供免费膳食、提供免费车辆供职工使用、为员工提供必须家具及住宅设备、为员工提供医疗设施。
有些费用可以作为企业的费用税前列支,同时,个人所得税法规又不作为个人所得处理,这也不失为一种有效的筹划方法。假设A贸易公司的销售人员张三2012年全年按销售业绩提取奖金或工资100000元,其中张三全年跑业务的过程中,工发生了差旅费和通信费28000元。发生招待业务费10000元,这些费用企业不再报销。企业在年终是一次性支付给张三,则企业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00000-3500)*40%-10375=28225(元)。如果公司的财务人员将小王的部分应纳税入转化为费用和员工计提"三费一金"从而增加纳税减免额,这样张三的个人所得税就明显减少。因此,在企业的支出不增加纳税减免额、企业提供员工福利设施和将部分应纳税入转化为费用,则对职工来说可以节省一大笔税负支出,这对企业留住更多更好的高级人才打下了很好的基础。
(二)以工资为例的计税方法及纳税筹划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呢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工资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从2011年6月起,起征点为3500元)。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5%至45%)计缴个人所得税.
1、按月均发放工资
因为工资薪金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纳税,如果职工的月工资不均衡,每月工资忽高忽低则其税负较重,因为工资高的月份可能适用相对较高的税率,而工资低的月份适用适用的税率也较低。甚至连法定免征额都没有达到。无需纳税。目前,工资薪金纳税时法定免征额为3500,所以,如果职工年工资收入在42000(3500*12)元及以下,企业在按月计发工资的情况下可以使低收入的职工不缴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法计征。而实施条例规定:特定行业,是指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行业;对这些特定行业职工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款,按月预缴,自年度终了之日30日内,合计其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再按12月平均并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多退少补。这种计税方法使月工资不均衡的特定行业职工按平均月工资纳税,税负均衡合理。按照修改前的实施条例,特定行业仅指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行业,这为更多多大的企业职工留出了节税筹划空间。如果企业确实因受季节、产量等因素的影响,职工的月工资呈现较大幅度的波动,可以向财政税务部门申请,使职工按照均衡的计税方法纳税。对于实行提成工资制的企业,职工的月工资很容易忽高忽低、大幅度波动。此时,企业就可以借鉴上述计税方法,即将职工年工资收入平均分摊,按月均衡发放,可以使职工少缴税获得一定的节税利益。当然,要想使职工真正获得节税好处,必须变事后的计算税额为事前的节税筹划。
企业也可以将估计的职工年收入按月在1-12月份均衡发放,平时少发的部分到年底按照年终奖的名义(年终需补发较多工资时)或双薪制的名义(年终需补发的工资不多时)计算纳税,会使职工获得明显的节税效果。
2、工资薪金福利化或转为企业经营费用
职工从企业获得的工资为名义工资,名义工资越高,职工缴税是适用的税率就越高。只个股为了生活和工资支付各种各样的费用,如通勤费、通讯费、午餐费、医疗费、住房费等。支付工薪的企业为了保证职工的生活水平,往往以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劵等形式向职工支付各种补贴款,只有极少数项目不需要纳税,大多数补贴款都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纳税。节税方法:1支付薪金的企业为职工确定时代的而不是较高的名义工资,然后以各种补贴的方式保证职工的实际工资水平和生活水平,而且不直接将各种补贴款发放给职工,而是由企业支付、职工享受各种福利。2职工个人的部分应纳税入可转化为企业的经营费用,且可以在缴纳所得税前扣除,如将发放补贴、津贴的方式改为凭证报销的方式,企业可为职工报销交通费、通讯费和私车公用等方面的费用。
3、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相互转化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十九、关于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分问题: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门、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是,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一般情况下,当收入少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税负轻,而当收入多时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纳税税负轻。
总的来说,一个有效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首先是合法的行为,是法律允许的;其次是成本低廉,合乎经济效益原则;最后是做出有效的事先安排和适当的呈报。通过对现行税法的研究,根据个人在近期内收入情况的预计,制定纳税计划,通过合法的手段来实现节税,对于个人来说是一种重要的理财方式。纳税筹划具有合法、超前、专业等4种特性的特点。纳税筹划与偷税、漏税、抗税、骗税、欠税、避税等6种非法行为具有根本性的区别。当然方法还有很多,只要熟悉和掌握国家纳税和经济政策,合理事前规划,就能达到节税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