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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重组形式不同 流转税处理方法各异(上)

2012-11-21 文章来源:王冬生 信息提供:中国税务报 浏览次数:

  在企业重组中,纳税人往往因为忽视流转税的问题,导致面临很大的税收风险。关于企业重组过程中的流转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对什么情况下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作了规定,但如果重组不满足不征税的条件,如何判定重组过程中相关当事人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纳税义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对重组类型已经作了比较全面、合理的分类,笔者按照财税〔2009〕59号文件对重组类型的划分,从一并解决重组过程中相关的所得税和流转税问题角度出发,分析有关企业重组的流转税问题。
  如何判定纳税义务
  增值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纳税义务人的规定,是判定重组过程中相关当事人是否负有纳税义务的主要依据。
  重组当事人是否有纳税义务,关键看其是否取得收入或视同取得收入,以及取得收入的性质。如果其收入是销售或视同销售增值税应税货物、增值税应税劳务、营改增服务取得的收入,则有增值税纳税义务;如果是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或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取得的收入,则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由于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增值税,主要是货物的增值税,为叙述方便,下面对增值税的分析,以增值税应税货物为标准。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在境内销售货物或视同销售货物,就有增值税纳税义务。既然是销售货物或视同销售货物,就必须有买方、有卖方,买卖双方并存。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就产生营业税纳税义务,其前提也是有提供方,有接受方,双方需并存。之所以强调这一点,是因为后面对一些重组当事人纳税义务的判断,就基于上述认识。重组当事人包括直接参与重组的公司及其股东。
  法律形式改变的流转税问题
  按照财税〔2009〕59号文件的划分,企业重组形式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企业合并和企业分立6种,下面具体分析每一种重组形式涉及的流转税处理问题。
  常见法律形式改变的情形包括:纳税人的名字、住所、组织形式改变。组织形式的改变往往伴随着名字的改变。
  重组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应特别关注组织形式的变化,但就流转税而言,无论是增值税还是营业税,是不是法人不影响其纳税人地位。所以,在此只分析名字改变和住所改变可能涉及的流转税问题,组织形式的变更不再考虑。
  一、名字变更的流转税问题
  如果甲公司更名为乙公司,原甲公司名下的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等也相应变更在乙公司名下,那么,这种变更是否会产生流转税呢?
  1.甲公司没有纳税义务 
  甲公司更名为乙公司,如果有流转税的问题,应该是甲公司有纳税义务。但是,在更名的过程中,甲公司和乙公司并不同时存在。甲公司在更名前,相关的货物、不动产等仍在甲公司名下,乙公司尚未产生,不可能向乙公司销售货物或转让不动产、无形资产。当相关资产转到乙公司名下时,甲公司已经不存在了。因此甲公司更名的过程,甲公司没有增值税或营业税的纳税义务。
  2.甲公司的股东没有纳税义务
  之所以分析这个问题,是考虑到更名的过程是否会被认为甲公司解散,甲公司的股东重新投资设立乙公司?如果这样,则可能存在增值税的问题,因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在用货物给股东分红或股东用货物出资时,需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甲公司更名为乙公司的过程,不是甲公司解散,其股东重新投资成立乙公司的过程。根据公司法关于公司解散和清算的规定,公司更名不属于需要清算的情形。其债务不用清偿,由乙公司继承。从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看,企业更名需要办理的是变更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而不是注销登记、新设登记。因此,更名过程不是清算、投资的过程,甲公司没有以货物给股东分红的行为,甲公司股东也没有投资的行为。
  所以,更名的过程,无论是更名企业还是其股东,都没有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纳税义务。
  二、住所变更的流转税问题
  如果甲公司自某地迁往另一地,如何处理相关的流转税问题?
  纳税人不会因为搬家行为,就产生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转让不动产才可能发生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纳税义务。
  但是与名字变更相比,住所变更的问题稍微复杂一点。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纳税人住所变更,如果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应办理注销登记,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结清税款。
  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过程,有没有清算债权债务、股东重新投资的过程?如果有,则无论是甲公司还是其股东,都可能涉及流转税问题。但是公司法关于清算的规定,不包括住所迁移,公司登记条例将迁移归入变更登记。因此,从公司法和工商登记的角度,甲公司搬家不必清算,其股东也不必重新投资成立企业。
  税务登记中要求的结清税款,应理解成结清迁移之前应纳税款,包括滞纳金、罚款等,不应理解成因为迁移,就产生新的纳税义务。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是一个程序法,不会规定纳税义务等实体法才规定的内容。
  所以,住所变更的过程,企业及其股东不会因搬家产生流转税纳税义务。
  甲公司在更名、搬家前,应将还没有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到税务局认证,并在认证当月全部抵扣。对其留抵的税额,应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争取更名或搬家后可以继续抵扣。如果税务机关不允许抵扣,应尽量减少留抵税额,比如提早安排进货的规模等,或延迟更名、搬家的时间。
  债务重组的流转税问题
  债务重组的原因是债务人无法清偿债务,重组内容一般是债权人作出让步。让步的具体方式可以是减免债务、延期还债或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对于债务人,无论是减免债务还是延期还债,债务人没有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问题。但如果用货物、不动产或无形资产偿还债务,则相当于有偿转让货物、不动产或无形资产,增值税或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就产生了。
  对于债权人,无论何种形式的债务重组,债权人都没有增值税和营业税纳税义务。
  股权收购的流转税问题
  如果甲公司购买丙公司持有的乙公司股权,可能有哪些流转税问题呢?
  1.受让方——甲公司
  甲公司是否有流转税纳税义务,取决于用什么来购买股权。如果是用货物来购买股权,则相当于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应缴纳增值税。 
  如果是用不动产或无形资产购买股权,是否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不缴纳营业税呢?答案是不可以。
  财税〔2002〕191号文件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以不动产投资入股,是将不动产转到了被投资企业,而以不动产作为购买股权的对价,不动产转给了被投资企业的股东,相当于用不动产换取了股权,有偿转让了不动产,应征收营业税。
  2.出让方——丙公司
  丙公司转让的是股权,股权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根据财税〔2002〕191号文件,股权转让也不征收营业税。
  3.第三方——乙公司
  在此交易中,乙公司不是买卖双方的直接当事人,乙公司没有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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