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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境外佣金 注意税收风险

2012-11-20 文章来源:钱海峰 温广琴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在过去的实践中,税务机关对于境外佣金支付有怀疑时,首先想到的是通过情报交换来核查。但从实践效果来看,由于交易真实性的认定存在困难,对没有发生的交易无据可查。从情报交换的回复来看,对方税务机关只能就取到的证据部分发表意见,比如注册登记信息、银行收款信息等,至于信息对应的劳务是否存在则无法判定。
  自2008年以来,税务机关出台了一系列非居民税收监管政策,其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对企业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如何税前扣除,规定得非常详尽。
  企业列支境外佣金有明确规定
  财税[2009]29号文件规定,企业列支境外佣金具体包括支付对象(特指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扣除比例(按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扣除)、支付方式(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其中,尤其要注意在支付对象的判定上,可以结合情报交换的信息,如果相应避税地公司登记信息显示出资人为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或代表人且无相应的纳税记录,则可以认定支付对象不符合规定,不允许企业列支的境外佣金在税前列支。
  支付境外佣金需扣缴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项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境外企业或个人提供服务,向境内企业收取的佣金,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对于境外企业或个人为境内单位提供服务收取的佣金,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四条列举的不征税范围,需要缴纳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企业支付境外佣金,如果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则需支付方扣缴营业税。
  支付境外佣金需扣缴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19号)及《非居民提供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9年第19号)明确了支付境外佣金税务处理问题。
  国税发[2010]19号文件规定,非居民企业为中国境内客户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凡其提供的服务全部发生在中国境内的,应全额在中国境内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凡其提供的服务同时发生在中国境内外的,应以劳务发生地为原则划分其境内外收入,并就其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劳务收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对其境内外收入划分的合理性和真实性有疑义的,可以要求非居民企业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并根据工作量、工作时间、成本费用等因素合理划分其境内外收入;如非居民企业不能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税务机关可视同其提供的服务全部发生在中国境内,确定其劳务收入并据以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令2009年第19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境内机构和个人从境外取得的付款凭证,主管税务机关对其真实性有疑义的,可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计账核算的凭证。
  境外企业如果未能按照上述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或者提供的证明未被税务机关认可,则其来源于中国的佣金收入全部视同在境内提供,全额在中国境内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八条“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指定支付人进行扣缴。
  例如,2011年,境内企业A公司(地税管户)支付佣金给英属维尔京群岛B公司计人民币100万元,对应收入人民币2000万元。针对该笔佣金,涉及的税收调整包括:
  (1)A公司属地地税机关要求A公司代扣B公司应缴营业税5万元人民币。(2)A公司属地国税机关要求B公司对其劳务提供境内外划分资料,限期内B公司未能提供,国税机关要求A公司指定扣缴B公司佣金劳务所得税3.75万元人民币(100×15%×25%)。(3)A公司属地地税机关发出情报交换,6个月后回复B公司是A法定代表人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全资注册成立的,无雇员,无工资支出,因此,佣金的支付对象不符合规定,A公司应补缴企业所得税25万元人民币。上述调整合计补税33.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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