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自建国伊始即开征印花税,以后曾经历了发展、停顿、恢复的过程。1988年8月6日,国务院正式颁布了《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凭证征收的一种税。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由于印花税金额小,容易被纳税人忽视,然而,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总是频繁地订立各种各样的合同,且有些合同金额巨大,因而印花税的筹划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重要的。纳税人多缴税款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加强印花税的筹划对企业有一定的实际意义。下面举例说明印花税的筹划对企业纳税人产生的效益,供有关企业参考。
一、纳税人在签定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的合同时分开核算节税。《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如分别记载金额的, 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从高适用税率纳税。对于加工承揽合同,合同中如有受托方提供原材料金额,原材料金额应从总收入中剔除,另作购销处理。但受托方提供的辅助材料等金额不能剔除。显然,在遇到这样的问题时,纳税人应分开来进行核算,利用合同上不同税目的金额适用不同的税率,可以达到节税目的。例如A公司与B公司签定了一份加工承揽合同,合同规定:A公司受B公司委托加工甲产品,且加工所需的原材料和零配件均由A公司提供,A公司向B公司共收取加工费、原材料、零配件费用1 000万元。(1)没有进行分开核算,根据税法规定,从高适用加工承揽合同0.05%的税率,A公司应纳税额0.5万元(1 000×0.05%)。(2)分开核算,根据税法规定,合同上不同税目的金额适用不同的税率。若原材料费用600万元,零配件费用200万元,加工费200万元,分别适用0.03%、0.05%、0.05%的印花税率。则:A公司应纳税额0.38万元(600×0.03%+200×0.05%+200×0.05%)。可以看出,分开核算比不分开核算要节约税款0.12万元。因而,纳税人在签定这类合同时,由于原材料适用的税率要比加工承揽合同适用的税率低,可以利用税法的这一规定,采取分别核算的方法来达到合理节税目的。
二、纳税人在签订合同时,可有意使合同上所载金额,在能够明确的条件下,不最终确定,以达到递延缴纳印花税税款的目的。递延纳税是纳税人常用的一种筹划方法,每个税种都可采用此法,印花税也不例外。有一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如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实现利润分成金额计税的;财产租赁合同,只是规定了月(天)租金标准而却无租赁期限。对这类合同的征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曾在《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25号)文件中明确规定,对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的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5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这一规定,为纳税人递延缴纳印花税提供了筹划空间。不过如果合同金额不大,印花税递延纳税筹划亦无必要。
我国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是根据合同记载金额和具体适用税率来确定的。因此,没有具体计税依据,就无法确定纳税人的应纳印花税税额。但是《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第255号)第七条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第十四条规定:“条例第七条所说的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是指在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账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也就是说,当事人在书立合同时,其纳税义务便已经发生,应该根据税法规定缴纳税额。
因此企业在签订数额较大的合同时,应该尽量签订不定额的合同,即合同上所载金额在保证双方利益的前提下,不要确定最终合同金额,以达到递延缴纳印花税税款的目的。例如,A公司和B公司签订一个租赁合同,A公司出租一套设备给B公司生产甲产品,期限为10年,合同规定设备租金120万元,每年年底支付年租金。如果这样签订合同应纳印花税=120×1‰=0.12万元。现在进行税收筹划,如果在签订合同改为“A公司出租一套设备给B公司生产甲产品,合同规定设备租金每月1万,每年年底支付本年租金,同时双方决定是否继续本合同”。具体计算如下:每年应纳印花税=1×12×1‰=0.012万元;10年应纳印花税=0.012×10=0.12万元。这两个方案虽然总额支出一致,但支付时间一个是现在,一个是平均到10年,比较现值的话,第二个方案可达到递延缴纳印花税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