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36号公告仍然延续了原来的优惠政策,只是在优惠方式上做了些改变,但36号公告的内容却十分丰富,逻辑性非常强,有许多细节需要相关企业应该认真研读。
大连市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税源管理五科科长舒雪梅告诉记者,作为石脑油、燃料油的生产企业,首先需要关注的是能够获得退(免)税的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生产企业将自产的石脑油、燃料油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另一种情形是生产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石脑油、燃料油定点直供计划销售自产石脑油、燃料油。根据规定,生产企业实际执行定点直供计划时,超出国家税务总局核发定点直供计划量的,或将自产石脑油、燃料油未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不得免征消费税。
生产企业同时需要关注的是发票的开具问题。根据规定,生产企业执行定点直供计划,销售自产石脑油、燃料油的数量在计划限额内,且开具有“DDZG”标识的汉字防伪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免征消费税。生产企业开具普通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先行申报缴纳消费税。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确认使用企业购进的石脑油、燃料油已作免税油品核算的,其已申报缴纳消费税的数量可抵顶下期应纳消费税的应税数量。在石脑油、燃料油汉字防伪版专用发票开票系统推行之前,36号公告中有关开具“DDZG”汉字防伪版专用发票的规定和开具普通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先征税后核实再抵顶的规定暂不执行。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开具其他发票的,不得免征消费税。
舒雪梅表示,对使用企业而言,最需要关注问题,就是必须按36号公告的规定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免)消费税资格备案,否则不得申请退(免)消费税。其中,资格备案管理应具备的主要条件有三个。一是前置条件。石油化工属于高危行业,国家在立项、环保、消防等方面对此有较高门槛。因此,36号公告借助相关部门对企业的管理情况(相关的证件和批文)作为资格备案的前置条件,以确保企业具有相应的生产资质,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要求和标准。二是生产过程的必须条件。为防止一些不具备条件的使用企业将购入的石脑油、燃料油通过变换名称等方式再对外销售,骗取退(免)税,36号公告规定,使用企业必须拥有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生产装置,而且用油品生产的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必须占其用油品生产全部产品总量的50%以上。三是承诺接受税务机关对产品的抽检。由于成品油加工工艺复杂,产品繁多,往往导致税企双方在产品认定上发生矛盾,因此36号公告规定,当双方在产品认定发生纠纷时,应通过对产品抽检的方式解决。
记者了解到,退还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工作,由使用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符合条件的使用企业可到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在退税环节,使用企业在纳税申报期结束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税申请表》,主管税务机关接收使用企业退税申请资料后,按照36号公告的规定进行审核。对符合退税条件的,开具“收入退还书”后附《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税申请表》,转交当地国库部门。国库部门按规定从中央预算收入中退付税款。
“36号公告上溯至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并非公布之日起执行。相关企业应及时对原有的账目作出相应调整,及时办理退(免)税手续。”舒雪梅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