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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业领域税收优惠政策一: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2012-07-31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48

    1 交通运输业
  1.1 增值税
  ◎从2001年1月1日起对铁路系统内部单位为本系统修理货车的业务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车修理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1]54号
  ◎从2001年1月1日起,对民航总局及地方航空公司进口空载重量25吨以上的客货运飞机,减按6%征收进口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及地方航空公司进口飞机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64号
  ◎企业承接对外修理修配飞机业务,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有关规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对外修理修配飞机免抵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4号
  ◎对2005年12月31日前已在境外办理船舶登记手续悬挂“方便旗”、船龄达到一定年限且符合相关技术条件的中资船舶(中方出资比例不低于50%的船舶),在2009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报关进口的,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财政部关于延长中资“方便旗”船回国登记进口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09]28号
  1.2 消费税
  ◎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环节消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06]22号
  ◎农用拖拉机、收割机和手扶拖拉机专用轮胎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规定的应征消费税的“汽车轮胎”范围,不征收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用拖拉机、收割机和手扶拖拉机专用轮胎不征收消费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6号
  1.3 营业税
  ◎公安部门拍卖机动车牌照,交通部门拍卖公交线路运营权,这两种行为均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五)款规定农业病虫害防治免征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第(四)款明确农业病虫害防治“是指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的业务”。航空公司用飞机开展飞洒农药业务属于从事农业病虫害防治业务,应当免征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
  ◎对包机公司向旅客或货主收取的营业收入,应按照“服务业——代理业”项目征收营业税,其营业额为向旅客或货主收取的全部价款减除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的包机费后的余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航空运输企业包机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39号
  ◎《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八条第一款“一方企业在另一方以船舶、飞机或陆运车辆经营的运输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和利润,该另一方应予免税”的规定,可以比照《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二条第一款“一方企业在另一方以船舶、飞机或陆运车辆经营的运输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和利润,该另一方应予免税(在内地,包括营业税)”的规定执行,澳门企业在内地以船舶、飞机或陆运车辆经营的运输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内地给予的免税待遇也应包括免征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澳门企业在内地经营运输业务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219号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航)与中国国际货运航空有限公司(简称货航)开展客运飞机腹舱联运业务时,国航以收到的腹舱收入为营业额;货航以其收到的货运收入扣除支付给国航的腹舱收入的余额为营业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客运飞机腹舱联运收入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202号
  ◎自2005年6月1日起,对公路经营企业收取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统一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经营企业车辆通行费收入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77号
  ◎无船承运业务,以其向委托业务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海运费以及报关、港杂、装卸费用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船承运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312号
  ◎对青藏铁路公司取得的运输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青藏铁路公司取得的付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公司运营期间有关税收等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1号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对航空公司经批准收取的燃油附加费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航空公司燃油附加费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8]178号
  ◎自2008年12月15日起,对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台湾航运公司在2008年12月15日至文到之日已缴纳应予免征的营业税,从以后应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减,年度内抵减不完的予以退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峡两岸海上直航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4号
  ◎自2009年6月25日起,对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兔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峡两岸空中直航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63号
  ◎注册在洋山保税港区内的纳税人从事海上国际航运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注册在洋山保税港区内的纳税人从事货物运输、仓储装卸搬运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建设国际金融和国际航运中心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1号
  ◎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劳务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运输劳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0]8号
  1.4 关税
  ◎对2005年12月31日前已在境外办理船舶登记手续悬挂“方便旗”、船龄达到一定年限且符合相关技术条件的中资船舶(中方出资比例不低于50%的船舶),在2009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报关进口的,免征关税。
  《财政部关于延长中资“方便旗”船回国登记进口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09]28号
  ◎自2009年1月1日起,对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城市轨道交通项目以及其他比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执行的企业和项目,进口设备及其配套技术、配件、备件,一律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在原规定范围内继续免征关税。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8年第43号
  1.5 企业所得税
  ◎自2008年12月15日起,对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取得的来源于大陆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峡两岸海上直航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4号
  自2009年6月25日起,对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取得的来源于大陆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峡两岸空中直航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63号
  ◎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企业,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如下优惠政策: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新办交通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公路、铁路、航空、港口、码头运营和管道运输的企业。
  政策的适用范围包括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蒙古自治区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上述地区以下统称“西部地区”)。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可以比照西部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
  ◎对设在西部地区,以国家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70%的企业,实行企业自行申请,税务机关审核的管理办法。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企业方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基础产业的企业,且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实行企业自行申请,税务机关审核的管理办法。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业务如何享受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09号)的规定执行。
  上述企业同时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时,按15%税率计算出应纳所得税额后减半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
  1.6 个人所得税
  ◎对远洋运输船员每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在统一扣除800元费用的基础上,准予再扣除税法规定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
  由于船员的伙食费统一用于集体用餐,不发给个人,故特案允许该项补贴不计入船员个人的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远洋运输船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02号
  1.7 房产税
  ◎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自用的房产继续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系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49号
  ◎地方铁路运输企业自用的房产应缴纳的房产税比照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的政策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6号
  ◎享受免征房产税优惠政策的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是指铁路局及国有铁路运输控股公司(含广铁(集团)公司、青藏铁路公司、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等,具体包括客货、编组站,车务、机务、工务、电务、水电、供电、列车、客运、车辆段)、铁路办事处、中铁集装箱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铁特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06]17号
  ◎对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公司运营期间有关税收等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1号
  1.8 城镇土地使用税
  ◎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自用的土地继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系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49号
  ◎地方铁路运输企业自用的土地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比照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的政策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6号
  ◎享受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是指铁路局及国有铁路运输控股公司(含广铁(集团)公司、青藏铁路公司、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等,具体包括客货、编组站,车务、机务、工务、电务、水电、供电、列车、客运、车辆段)、铁路办事处、中铁集装箱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铁特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06]17号
  ◎对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公司运营期间有关税收等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1号
  1.9 耕地占用税
  ◎对因公路建设需要临时占用耕地时间超过一年,或占用时间虽不超过一年但无法恢复耕种的,应征收耕地占用税,适用税率按公路建设用地的税额征收标准执行。对占用时间不超过一年且能恢复耕种的,免征耕地占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建设临时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142号
  ◎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根据实际需要,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可以对前款规定的情形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
  ◎对西部地区公路国道、省道建设用地,比照铁路、民航建设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享受免征耕地占用税的建设用地具体范围限于公路线路、公路线路两侧边沟所占用的耕地,公路沿线的堆货场、养路道班、检查站、工程队、洗车场等所占用的耕地不在免税之列。
  上述政策的适用范围包括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蒙古自治区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上述地区以下统称“西部地区”)。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可以比照西部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
  1.10 契税
  ◎对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及运输主业的,免征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公司运营期间有关税收等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1号
  1.11 资源税
  ◎对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自采自用的砂、石等材料免征资源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公司运营期间有关税收等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1号
  1.12 车船税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给予定期减税、免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
  ◎《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享受车船税减税、免税优惠政策的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是指依法取得运营资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票价标准,按照规定时间、线路和站点运营,供公众乘用并承担部分社会公益性服务或执行政府指令性任务的车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车船税暂行条例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03号
  1.13 印花税
  ◎对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对青藏铁路公司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免征印花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公司运营期间有关税收等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1号
  1.14 城市维护建设税
  ◎对青藏铁路公司取得的运输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公司运营期间有关税收筹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1号
  1.15 教育费附加
  ◎对青藏铁路公司取得的运输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免征教育费附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公司运营期间有关税收等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1号
  2 仓储业
  2.1 营业税
  ◎对国有粮食企业保管政府储备粮油取得的财政性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政府储备粮油是指:国家储备粮油(包括“甲字”储备粮油、“五O六”储备粮油)、国家专项储备粮油、国家临时储备食油,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立的各类储备粮油和为调控粮食市场的吞吐调节粮食。
  财政性补贴收入是指:国有粮食企业保管上述各项政府储备粮油从各级财政或粮食主管部门取得的贴息、费用补贴收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国有粮食企业取得的储备粮油财政性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68号
  ◎供销社棉麻经营企业(包括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代国家保管储备棉所取得的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管储备棉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9]38号
  ◎企业代国家保管储备肉、糖所取得的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国家储备肉、糖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9]304号
  ◎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承担商品储备业务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1号
  2.2 房产税
  ◎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1号
  2.3 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1号
  2.4 印花税
  ◎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1号
  3 邮政业
  3.1 营业税
  ◎邮政电信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共同为用户提供邮政电信业务及其他服务并由邮政电信单位统一收取价款的,可以扣除其支付给合作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
  ◎自2006年1月1日起,对国家邮政局及其所属邮政单位提供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业务(具体为函件、包裹、汇票、机要通信、党报党刊发行)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享受免税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按邮政企业报刊发行收入的70%计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6]47号
  ◎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及其所属分行、支行代办金融业务取得的代理金融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代办金融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9]7号
  3.2 企业所得税
  ◎自2008年12月15日起,对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取得的来源于大陆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峡两岸海上直航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4号
  ◎自2009年6月25日起,对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取得的来源于大陆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峡两岸空中直航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63号
  ◎对西部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包括:
  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在西部地区新办邮政企业,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如下优惠政策: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邮政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邮政运营的企业。
  政策的适用范围包括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蒙古自治区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上述地区以下统称“西部地区”)。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可以比照西部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
  ◎对设在西部地区,以国家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70%的企业,实行企业自行申请,税务机关审核的管理办法。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企业方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在西部地区新办邮政企业,且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实行企业自行申请,税务机关审核的管理办法。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业务如何享受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09号)的规定执行。
  上述企业同时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时,按15%税率计算出应纳所得税额后减半执行。
  前款所称企业,是指投资主体自建、运营上述项目的企业,单纯承揽上述项目建设的施工企业不得享受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
  3.3 房产税
  ◎自2001年1月1日起,对邮政部门坐落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以外尚在县邮政局内分别核算的房产,不再征收房产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函》,国税函[2001]379号
  3.4 城镇土地使用税
  ◎自2001年1月1日起,对邮政部门坐落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以外尚在县邮政局内分别核算的土地,不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函》,国税函[2001]379号
  3.5 契税
  ◎对中国邮政速递物流公司、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在邮政速递物流业务重组改制过程中承受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所属邮政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邮政速递物流业务重组改制过程中有关契税和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2号
  3.6 印花税
  ◎对国家邮政局及所属各级邮政企业新设立的资金账簿,凡属在邮电管理局分营前已贴花的资金免征印花税,1999年1月1日以后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邮政及所属各级邮政企业资金账簿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361号
  ◎中国邮政速递物流公司、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在重组改制过程中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或因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增加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制前已经贴花的,不再贴花;中国邮政集团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与中国邮政速递物流公司、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因重组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邮政速递物流业务重组改制过程中有关契税和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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