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销售使用过的应征消费税的固定资产是免税好还是纳税好,不能凭直觉判断,而需综合考虑该固定资产所涉及的税收负担问题后才能作出结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从税收法规中可以看出,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不管其销售价格是否超过原值,都要征收增值税;而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只要销售价格超过原值(原值,在会计上指的是“净值”),就要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可免征增值税。但这里会出现两种可能的结果:一是销售价格与原值之差大于要征收的增值税,即缴纳增值税后仍有一定剩余收益;二是销售价格与原值之差小于或等于要征收的增值税,即缴纳增值税后没有剩余收益。面对上述二种可能结果,纳税人应把销售价格定在什么样的水平,才能使收益最大化呢?这个问题可以通过计算固定资产的升值时的免税与纳税平衡点来确定。而免税与纳税平衡点是指固定资产的销售价格升值到纳税人选择免税或纳税对其收益无影响时的比率,即它本身就是一个升值率。当固定资产的升值率超过免税与纳税平衡点时,应初步选择缴纳增值税。因为缴纳增值税将比免税带来更大的收益;反之,应选择免税,即最好能以原始价值出售。因为此时免税的节税效应所带来的收益比缴纳增值税时所带来的收益更大。
一、销售使用过的应征消费税的固定资产的免税与纳税平衡点的计算
假定使用过的应征消费税的固定资产原值为P,销售该固定资产的价格为S,该固定资产的升值率为A.根据税法规定:当使用过的应征消费税的固定资产销售价格高于原值时,增值税征收率为4%,并在此基础上减征50%。则,A=(S-P)/P,当S/(1+4%)>P时,企业最大的实际销售收入为S-S×4%×(1-50%)/(1+4%);当S/(1+4%)<P或=P时,企业最大的实际销售收入为P,此时,P=S-S×4%×(1-50%)/(1+4%),P=S×(1+2%)/(1+4%),A=(S-P)/P=2%/(1+2%)=1.96%,该升值率即为免税与纳税平衡点。
二、运用固定资产升值率是否超过免税与纳税平衡点确定销售价格
例1:某工业企业,有A、B两辆使用2年的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准备出售,A车的原始价值为50万元,B车的原始价值为500万元。现有买家愿以52万元购买A车,原以508万元购买B车。该企业应如何决策?
A车的升值率=(52-50)/50=4%>1.96%,即超过了免税与纳税平衡点,该企业应初步考虑接受这一价格,选择缴纳增值税。通过计算,该企业接受此价格后扣减掉应纳的增值税,实际销售收入=52-52×4%×(1-50%)/(1+4%)=51(万元)。而由于该企业选择免税时此辆汽车最高只能以原始价值50万元的销售价格出售,即实际销售收入=50(万元),比企业选择缴纳增值税时少51-50=1(万元),之所以说是“初步考虑”而非“最终接受”,是因为企业销售使用过的应征消费税的固定资产的价格超原值时,可能还将面临企业所得税税负,而企业所得税很可能把增值税免税的节税效应完全抵消。因此,能否最终接受该价格,还需要考虑其应纳的企业所得税后才能确定。
B车的升值率=(508-500)/500=1.6%<1.96%,即低于免税与纳税平衡点,该企业应放弃这一价格,而自动降低售价至500万元,选择免税。假如该企业接受了此价格,扣减掉应纳的增值税,实际销售收入=508-508×4%×(1-50%)/(1+4%)=498.23(万元),低于企业选择免税时的实际销售收入500万元。即企业如果以508万元的价格出售B车,将减少收入500-498.23=1.77(万元),这主要是因为该资产的升值没有超过免税的节税效应,故企业应自动降低B车的售价。
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综合考虑的税收筹划
企业销售使用过的应征消费税的固定资产,实际上属于清理固定资产。如果企业销售使用过的应征消费税的固定资产的价格定在固定资产升值率以上,即销售价格超过原值,则要缴纳增值税;如果销售价格不仅超过原值,而且不含税售价与原值之差还超过清理固定资产所发生的费用,则表示清理该固定资产出现了盈余,会计上,该盈余计入“营业外收入”。从某个角度来说,企业获得的这种营业外收入,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对于该笔收入,税法规定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是一种负相关关系,所以企业所得税对增值税的固定资产升值率分析结果会产生影响,这时就需要进行税收的综合筹划。当然,如果企业销售使用过的应征消费税的固定资产的价格虽然定在了固定资产升值率以上,即销售价格超过原值,要缴纳增值税,但是,不含税销售收入减去因清理固定资产所允许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未超过原值,则表示清理该固定资产没有产生应税所得,因而就不存在企业所得税对增值税的固定资产升值率分析结果产生影响的问题。因此,企业可以把该销售价作为最终可接受的价格。
如果企业销售使用过的应征消费税的固定资产的价格可以定在资产原值以上,但不能定在固定资产的免税与纳税平衡点以上,出于节税考虑,企业如把价格定在原值的水平,这样就不会产生财产转让所得,也不用考虑企业所得税问题。如例1中B车的销售就是如此。当然,如果企业销售使用过的应征消费税的固定资产的价格定在原值以下,则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都无需考虑。
例2:某工业企业,有一辆使用过的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准备出售,其原值为49万元,有买家愿意以52万元购买。假设处理该固定资产允许扣除的费用为4千元,该企业所得税率为33%,该企业能否接受此价格?现计算分析如下:
不含税销售收入=52/(1+4%)=50(万元)
财产转让所得=50-49-0.4=0.6(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0.6×33%=0.198(万元)
缴纳增值税后的实际销售收入=52-52×4%×(1-50%)/(1+4%)=1(万元)
缴纳增值税后,资产升值比增值税免税多增加的收入=50-49=1(万元)
缴纳所得税后,资产升值比增值税免税多增加的收入=1-0.198=0.802(万元)
在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后,由于资产的升值仍给企业增加了0.802万元的收益,故企业应接受此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