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企业资本的发展壮大,跨地区、跨行业投资经营的企业日益增多,有关企业投资收益方面的税务筹划由此也成为投资企业关注的重要问题。
企业投资收益主要有股息性所得和资本利得二种。根据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企业股权投资取得的股息性所得与资本利得的税收处理方式有所不同。
股息性所得是投资方从被投资方取得的税后利润,属于税后所得。按照相关税收规定,被投资方支付给投资方的税后利润,作为投资方的股息性所得。凡投资方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方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同时规定,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方会计账务上按照利润分配处理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
那么按照相关税收规定,被投资方未进行利润分配,即不能认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所得已经实现,也就无从补缴税款。对于被投资方来说,由于利润不分配可以减少现金流出,等于是增加了一笔无息贷款,从而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
资本利得是投资企业处理股权的收益,即企业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所获得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这种收益应全额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以上所述,投资企业如何决择比较有利呢?一般情况下,被投资方保留利润不进行分配,对投资方比较有利;但投资方准备转让股权时,则在转让之前将未分配利润进行分配,投资方可以达到不补税或递延纳税的目的,同时又可以有效地避免股息性所得转化为资本利得。
我们不妨从下例中进行税务筹划分析,以决择取舍。
甲公司于2003年1月2日以银行存款1900万元投资乙公司,占乙公司总股本的80%,乙公司当年获得税后利润625万元。A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3%,乙公司所得税税率为15%。
方案一,2004年3月,乙公司决定以税后利润的40%用于分配,甲公司分得股息200万元。2004年7月,甲公司将其拥有的乙公司80%的股权全部转让给丙公司,转让价为人民币2000万元。转让过程中发生税费1万元。
方案二,乙公司保留盈余不分配。2004年7月,甲公司将其拥有的乙公司80%的股权全部转让给丙公司,转让价为人民币2400万元。转让过程中发生税费2万元。
甲公司2004年度实现利润200万元,则甲公司2004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分别计算如下:方案一,本公司利润200万元,应纳所得税66万元;股息收益200万元,应补所得税=200÷(1-15%)×(33%-15%)=42.37万元;转让股权所得99万元,应纳所得税32.67万元。因此,甲公司2004年合计应纳所得税141.04万元。
方案二,本公司应纳所得税66万元;转让所得498万元(2400-1900-2),应纳所得税164.34万元。因此,A公司2004年合计应纳所得税230.34万元。
由此可见,方案一明显优于方案二,如果甲乙公司所得税税率相同时,其方案一比方案二减轻税负更多。其原因在于,甲公司在股权转让之前进行了股息分配,避免了股息性所得转化为资本利得。
在本案例的筹划中,还需要注意二个方面。一是税收上确认股权转让所得与会计上确认的股权转让收益不同,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应按计税成本计算,而不能按企业会计账面反映的“长期股权投资”科目的余额计算;二是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的分配支付额,如果超过被投资企业的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而低于投资方的投资成本的,视为投资回收,应冲减投资成本;超过投资成本的部分,视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在进行转让之前分配股息时,其分配额应以不超过可供分配的被投资方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