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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费用的纳税筹划案例分析

2006-03-08 文章来源:佚名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企业销售货物必然需要运输,而货物运输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企业用自己的交通工具运输,简称为自营运输;另一种是企业无运输工具,而交给运输公司承运。对于交给运输公司承运的,采取代垫运费的方式比较合适。而对于自营运输,则需要事先筹划。

  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往往拥有自己的运输工具,可以减少运输支出。自营运输有两种方案:一种是将交通工具作为公司的固定资产,销售产品实行送货上门,产品的售价中包含运输费用。这属于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缴纳增值税,交通工具的零配件、燃料及修理费用按规定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另一种是公司成立独立核算的运输公司,由运输公司负责承运并收取运费。运输公司的收入应按“交通运输业”税目缴纳3%的营业税。在这种情况下,交通工具的零配件、燃料及修理费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两种方案在税负上有何区别呢?

  某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2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运费收入175.5万元(运输收入按含税销售收入的5%计算),其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汽车零配件、汽油等进项税额为5万元,那么:

  1.不成立运输公司。卖方实行送货上门,运费收入通过提高货价的办法解决,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应按混合销售行为对运输收入与货款一道缴纳增值税,不纳营业税。这部分增值税税款计算如下:

  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1755000÷(1+17%)×17%-50000=205000(元)。

  2.成立独立核算的运输公司,运输公司将运费发票直接开给买方。卖方采取代垫费,或者由运输企业直接向买方收取运费,则运输收入不纳增值税,只纳营业税。

  应纳营业税=1755000×3%=52650(元)。

  3.成立独立核算的运输公司,运输公司将运费发票开给卖方。卖方实行送货上门,将运费收入通过提高货价的办法解决,则运输公司应纳营业税,卖方的运费收入与货款一道缴纳增值税,其运输支出可以抵扣7%的进项税额。

  卖方企业的运输收入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1755000÷(1+17%)×17%-1755000×7%=255000-122850=132150(元)。

  运输公司应纳营业税=1755000×3%=52650(元)。

  运输收入应纳增值税、营业税合计=132150+52650=184800(元)。

  通过比较计算结果,我们可以看出,上述三种方案,方案二税负最低,为最优方案。方案三次之,方案一税负最高。

  在上述方案的比较中,我们假设汽车修理费用、零配件、汽油等进项税额为5万元。如果进项税额不同,则计算结果也不同。在实际操作中,应当事先计算,然后选择最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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