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条例对金融保险业的营业额也作出了特殊的规定,对转贷业务,以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转贷是指将借入的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业务。将吸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存款或者自有资本金贷与他人使用的业务不在此范围内。这样,其结果有两种避税的可能:一是,缩小真正转贷业务产生的营业额,采用提高借入资金利息,缩小转贷资金利息,从而能达到转贷利息收入减去借入利息后的余额最小化;二是,将非转贷业务转化为转贷业务,以假转贷业务达到缩小营业额的目的。
[案例]
某信托投资公司,将委托人的机构信托存款8000万元转贷给飞达公司,信托存款年利息率12%,转贷利息率为20%,然而该信托投资公司在计算应缴营业税时的转贷利息率只按15%,另外5%的利率采用别的办法补偿,此外在8000万元贷款中,有自有资金4000万元,这样变更后应缴税额与实交税额有很大差异:
应缴营业税:
①营业额计算:(8000×20%)-(8000×12%)=1600-960=640(万元)
②在不考虑自有资金情况下应缴税金计算:640×5%=32(万元)
③在考虑自有资金的情况应缴税金计算:[(4000×20%)-(4000×12%)]+4000×20%=(800-480)+800(万元)
应缴税金:1120×5%=56(万元)
④实缴税金计算:
营业额计算:[8000×15%-8000×12%]=1200-960=240(万元)
实缴税金为:240×5%=12(万元)
该信托投资公司实施避税后少交了44万元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