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万科深圳第五园六期装修的质量问题引发大量关注。而就在万科高调回应否认用“纸”装修的同时,又有业主曝出万科宣传的3000元/平方米的装修标准,在实际的购房合同中仅为500元/ 平方米,并称万科此举是靠装修避税。
所谓墙倒众人推,破鼓万人捶,中国人从来不缺乏恶意猜测落水狗的精神,姑且不说万科装修质量问题,将原本3000元/平方米的装修费在合同上列明为500元/平方米真的能够避税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的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换言之,装修费用可以在计算土地增值税的过程中加以扣除。
地方税务机关的有关规定也是同一种思路:
榕地税发(2008)108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作为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穗地税函[2008]342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样板房独立于销售商品房以外单独建造的,其装修费用计入房地产开发费用;对在销售商品房内既作样板房又作为开发产品对外销售的,其样板房装修费用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青地税发〔2008〕100号规定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凡房价中包含装修费用的,其装修费用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中的建筑工程安装费。可以作为土地增值税加计扣除的基数。
南地税函[2009]441号规定装修材料可作为成本项目扣除,装饰品不能作为成本项目扣除。
由以上税务文件可知,万科的装修费用与其他开发成本并无二致,决定其能否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的,不是宣传时的数据口径,也不是签约时合同上的约定金额,而是该项装修是否取得相应的建安发票并实际支付了款项。
唯一可能产生税务风险的是精装修这一概念中所包含的家具和家电,对于此类家具和家电的购置成本是否应当纳入开发成本,目前来说尚有争议,但是一般认为精装修中购置家具家电的支出不应算作开发成本。但是具体到万科的案例;影响到税金的是装修支出中是否包含家具家电支出,而不是装修支出的具体金额。总而言之,3000/平米也好,500/平米也罢,都对税金没有任何影响。
综上,个人认为万科没有通过在协议中约定较低的装修费的手段来避税。之所以广告宣传中的装修费是3000/平米,而协议中是500/平米,我更愿意相信协议中的费用水平是接近于真实的,广告中的金额应当只是一种宣传噱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