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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涉税鉴证收费的批复

2009-07-28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川价发〔2009〕127号

四川省国税局、四川省地税局,各市、州物价局,扩权强县试点县(市)物价局:
  根据对去年下发的全省涉税鉴证收费标准的批复(川价函〔2008〕80号)文件试行一年的情况,各方面均没有较大的反映和意见。现将涉税鉴证收费标准等相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涉税鉴证收费属税务代理收费范畴,管理按照川价费〔2003〕222号文件执行。
  二、涉税鉴证收费项目和标准:

  5、《出口退税申报鉴证》参照表一。
  6、下列十一项扩展鉴证业务执行"协议定价"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鉴证》
  《技术开发费扣除鉴证》
  《固定设备投资抵免鉴证》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建帐企业)、亏损弥补、财产损失鉴证》
  《房地产开发企业完工产品实际销售收入毛利率与销售收入毛利率的差异调整鉴证》
  《减免税申请鉴证》
  《总机构管理费的税前扣除鉴证》
  《本年度申请企业所得部退库2万元(含2万元)以上鉴证》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和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收入数额较大,要求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和接受非货币性捐赠收入自当期起在不超过五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事项鉴证》
  《企业注销、停业税款清算鉴证》
  《其他可承办的涉税鉴证业务》
  三、鉴于本文收费项目属于中介服务涉企收费,在国家没有新的规定之前,故此批复自2009年7月15日起仍以试行方式执行二年,在试行期间各方面若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四川省物价局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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