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价服字[2011]229号
各市物价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94号)规定精神,经研究决定,我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可继续按照去年规范调整的标准执行。现将有关问题重审并通知如下:
一、税务师事务所执业须经省税务主管部门批准,持有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并在山西省境内登记注册,年审合格,同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二、税务师事务所依据《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严格按照业务规程开展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服务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与委托人签订收费合同(协议)并开具合法票据。
三、涉税鉴证业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方式分计件和计时两种,由双方协商选择,收费标准见附表一;涉税服务业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四、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在显著位置公布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等信息,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五、涉税鉴证业务实行严格市场准入制,除依法设立并纳入省级税务机关监管的税务师事务所外,其他中介机构和团体一律不得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并收费,具体名单见附表二。
六、山西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每年3月底前按照省物价局《关于实行部分重要经营服务性收费执行情况年度报送制度的通知》(晋价服字[2011]61号)规定要求,将全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及相关情况报送省物价局。
七、本通知从2011年7月15日起执行,期限为二年。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价服字[2010]72号)同时废止。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一、计件收费标准 |
||||||
类别 |
收 费 项 目 |
计费基数 |
分段累进计费额度 |
收费标准 |
备 注 |
|
涉
税
鉴
证
类 |
1 |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 |
销售收入 |
50万元(含)以下 |
3.5‰ |
收费金额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 |
50-100(含)万元 |
1.8‰ |
|||||
100-500(含)万元 |
1‰ |
|||||
500-1000(含)万元 |
0.7‰ |
|||||
1000-5000(含)万元 |
0.3‰ |
|||||
5000万元-3亿元(含) |
0.2‰ |
|||||
3亿元以上 |
分段递减、双方协商 |
|||||
2 |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亏损确认 |
资产总额 |
50万元(含)以下 |
3.5‰ |
收费金额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 |
|
50-100(含)万元 |
1.8‰ |
|||||
100-500(含)万元 |
1‰ |
|||||
500-1000(含)万元 |
0.7‰ |
|||||
1000-5000(含)万元 |
0.3‰ |
|||||
5000万元-3亿元(含) |
0.2‰ |
|||||
3亿元以上 |
分段递减、双方协商 |
|||||
3 |
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鉴证 |
报批金额 |
100(含)万元以下 |
2% |
收费金额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 |
|
100-500(含)万元 |
1.2% |
|||||
500-2000(含)万元 |
0.5% |
|||||
2000-5000(含)万元 |
0.3% |
|||||
5000万元以上 |
分段递减、双方协商 |
|||||
4 |
企业所得税税前 弥补亏损鉴证 |
按确认的弥补亏损金额计算 |
100(含)万元以下 |
2.5% |
收费金额低于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
|
100-1000(含)万元 |
5‰ |
|||||
1000万元-1(含)亿元 |
2.5‰ |
|||||
1亿元以上 |
分段递减、双方协商 |
|||||
5 |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 |
按项目收入 计算 |
5000(含)万元以下 |
1‰ |
收费金额低于5000元的,按5000元收取 |
|
5000万元-1亿元(含) |
0.6‰ |
|||||
1-3(含)亿元 |
0.3‰ |
|||||
3亿元以上 |
分段递减、双方协商 |
|||||
二、计时收费标准 |
||||||
1 |
注册税务师(所长、副所长、所长助理)500元/小时 |
|||||
2 |
注册税务师(担任部门经理或高级经理)300元/小时 |
|||||
3 |
注册税务师(客户经理或项目经理)200元/小时 |
|||||
4 |
助理人员(中、初级)150元/小时 |
注:以上收费标准除注明双方协商的外,均为中准价,具体收费标准在中准价基础上上下浮动10%的幅度内由双方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