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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物价局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1-10-28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贵州省物价局公告2011年第207号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物价局(发改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按照国家要求,贵州省物价局、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制定了《贵州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实施办法》,现印发各地,请贯彻执行。
附件:贵州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实施办法
                   

                                               贵州省物价局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贵州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9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贵州省行政区域内经省及省以上税务主管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外省符合跨省开展业务规定的税务师事务所、分所,为委托人提供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业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 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税务师事务所提供下列涉税鉴证业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
  (二)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鉴证;
  (三)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鉴证;
  (四)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
  (五)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规定的其它涉税鉴证业务。
  第六条 税务师事务所提供下列涉税服务业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一)代理税务登记,变更和注销税务登记;
  (二)代购普通发票;
  (三)代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
  (四)代理减免税、申请退税;
  (五)代理建账记帐;
  (六)代理税务行政复议;
  (七)税务咨询;
  (八)受聘税务顾问;
  (九)其他涉税服务业务。
  第七条 涉税鉴证业务收费基准费率及浮动幅度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国家税务局和省地方税务局制定(详见附件)。税务师事务所提供涉税鉴证业务的具体收费标准,须在浮动幅度范围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各市(州、地)可按附件的规定,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确定基准费率的具体浮动幅度,浮动幅度不得超过省定浮动幅度。
  第八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涉税服务业务收费标准由税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九条 税务师事务所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涉税服务业务项目应当明码标价,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并将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报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当地税务监管部门以及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税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涉税鉴证业务或涉税服务业务委托合同(协议),并载明收费条款。
  收费条款应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第十一条 税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后,因税务师事务所的过错或其无正当理由要求终止委托关系的,或因委托人的过错或其无正当理由要求终止委托关系的,有关费用的退补和赔偿依照《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制度,严格按照业务规程为委托人提供服务。
  第十三条 税务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用,应当严格执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并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贵州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自觉接受价格、税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服务或收费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监督电话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税务师事务所开展涉税业务不签订合同(协议)、或未按照合同(协议)规定履行义务而收费等不正当方式承接业务的,省级税务机关或省级税务机关委托的监管部门要按照《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贵州省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向社会公告。
  第十六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做好收费管理工作,加强对税务师事务所、注册税务师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一)未按规定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的;
  (二)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
  (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的服务价格的;
  (四)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的;
  (五)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六)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七)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税务师事务所或注册税务师有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或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可以向税务师事务所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税务机关或注册税务师协会举报、投诉。
  第十九条 因税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之间发生收费纠纷,税务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各级价格、税务主管部门依法对税务师事务所进行检查时,被检查的税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执业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藏匿、伪造、毁灭应当接受检查的相关资料。
  税务师事务所不配合各级价格、税务主管部门依法检查的,价格、税务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价格、税务主管部门对违反本实施办法的查处情况应及时互相通报,以便加强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贵州省物价局会同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12月5日起执行。原《贵州省物价局关于规范税务代理收费行为和收费标准的批复》(黔价经〔1999〕314号)同时废止。

  附件:贵州省涉税鉴证业务收费标准 

附件:
贵州省涉税鉴证业务收费标准
 
序号
收费项目
基准费率
备注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
按年收入总额计算
100万元(含)以下:0.3%
计费低于3000元的收3000元
100万元---500万元(含):0.2%
500万元---1000万元(含):0.1%
1000万元---5000万元(含):0.06%
5000万元----1亿元(含):0.03%
1亿元以上:双方协商确定
资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鉴证
按损失金额总额计算
100万元(含)以下:2%
100万元---500万元(含):1%
500万元---1000万元(含):0.5%
1000万元以上:双方协商确定
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鉴证
按年收入总额计算
100万元(含)以下:0.3%
100万元---500万元(含):0.2%
500万元---1000万元(含):0.1%
1000万元---5000万元(含):0.06%
5000万元----1亿元:0.03%
1亿元以上:双方协商确定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
按项目收入总额计算
2000万元(含)以下:0.2%
计费低于20000元的收20000元
2000万元---5000万元(含):0.15%
5000万元---2亿元(含):0.1%
2亿元以上:0.05%

 

说明:一、收费标准以超额累进方式计算。
      二、收费标准可在基准费率基础上浮动,上下浮动幅度不得超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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