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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公司设分支机构有讲究

2006-03-09 文章来源:晓凡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2004年8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公安部、铁道部、交通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民航总局、工商总局联合制定了《关于促进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发改运行〔2004〕1617号),该文件规定:允许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统一缴纳所得税。物流企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设立的跨区域分支机构,凡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统一核算,不设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的,并与总部微机联网、实行统一规范管理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总部统一缴纳。

  对于此项政策的运用,筹划专家、中税网董事长徐兆宏介绍了一个具体的企业所得税的筹划案例。

  目前我国的物流企业一般是网络化运营,以规模来取得效益的,比较大的物流企业都会在全国各地设立一些分支机构,因为各注册地的经营条件及企业所得税所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是不同的。具体说,有的地区企业所得税适用15%的税率,有的地区适用33%的税率。致使企业在有的地区亏损,有的地区盈利。由于注册地的使用税率不同,这就为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提供了良好的契机。

  比如,某物流企业(以下简称总公司)其经营范围为运输、仓储、加工、装卸、配送等,其所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2005年盈利2000万元。因业务发展的需要,总公司在河南设立一分支机构子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2005年盈利200万元;在天津设立一分支机构子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2005年亏损100万元(总公司及各分支机构年终均无纳税调整项目)。

  如果各分支机构为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话。此时,总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为2000×15%=300(万元);河南分支机构应纳企业所得税为200×33%=66(万元);天津分支机构因亏损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该物流企业2005年共需缴纳企业所得税300+66=366(万元)。

  在筹划专家建议下,该物流企业将其在河南的、天津的两个分支机构子公司于2005年初改为分公司,并且其在总公司领导下统一经营、统一核算、不设银行核算账户,不对外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并与总公司联网,实行统一规范管理。这样,该物流企业2005年实际缴纳所得税为(2000+200-100)×15%=315(万元)。

  这样,该企业通过巧设分支机构,一年可节约企业所得税51万元,降低了企业纳税成本,提高了企业的直接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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