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事务所简介 | 业务领域 | 专家顾问团队 | 专家咨询 | 收费标准
  政策法规 | 诚聘英才 | 博睿财税讲堂 | 基础会员服务须知
最新公告:
站内检索: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税收筹划税收筹划实务企业所得税筹划实务

编外变编内 双方得实惠

2006-03-07 文章来源:佚名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日前,某注册税务师在对一家农产品经营企业进行涉税业务辅导时,发现该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中存在筹划不合理的情况,引起了该注册税务师的注意。
  该农产品经营企业主要从事粮食、柑桔等农产品收购、销售业务,企业现有在编人员8人,在每年的6月份至次年1月份,都将临时雇用附近村庄的农民10人,帮助企业在收购农产品过程中进行挑选整理、灌包、装卸等,企业按挑选整理、灌包、装卸数量与受雇农民结算工资。在支付工资时,由受雇农民向当地地税部门申请代开发票,并按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该注册税务师经进一步了解,发现企业在职职工人均月工资达1250元,而临时人员月平均工资水平为550元。根据当地税务部门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工资为每月960元。
  该注册税务师当即根据企业现行的操作办法,向企业财务人员和负责人详细分析了企业的所得税成本:企业每月经营费用中列支的临时雇用人员工资费用5500元,按税法规定可准予全额扣除。按当地税务部门核定的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扣除标准,在编人员在所得税前准予列支的工资性支出每月为7680元,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企业每月应从成本费用中剔除工资性费用支出为1250×8-7680=2320元,企业每月工资性费用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为2320×(1+14%+2%+1.5%)=2726元,企业全年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为32712元,应纳企业所得税10794.96元。
  同时,对提供劳务方的农民,每月辛辛苦苦挣了550元苦力钱,却要按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16.50元、城建税0.17元、教育费附加0.66元,合计17.33元,这样每人每月实际得到的收入又将减少。
  针对该企业所得税业务处理的实际情况,该注册税务师提出了如下税收筹划意见,可使企业和受雇用农民双方得到实惠。
  企业在雇用农民临时工时,与临时雇用人员签订用工合同,将临时用工人员作为企业正式职工对待,即从每年的6月份开始,企业的在编人员由8人增加到18人,并将雇佣人员的工资与在编人员的工资同在工资表上反映,这样,受雇佣人员在每月领取工资后,也就不再需要缴纳营业税等税收,从而使农民雇工真正得到了增收,这是一大好处。同时,对企业来说,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也会更加节约。因为,自6月份至次年1月份,企业的月平均职工人数将由原来的8人,增加到(8×4+18×8)÷12=14.67人,月平均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由原来的7680元,提高为14080元,每月增加6400元。而企业实际的月平均工资支出总额为[(1250×8)×4+(550×10+1250×8)×8]÷12=13666.67元,企业每月工资支出中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2320元降低为0元,全年工资性支出超标准列支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由原来的10794.96元降低为0元,比原来少缴所得税10794.96元。
关于本站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管理 | 微信管理 | 博睿讲堂管理
Copyright©2006-2022 河北博睿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冀ICP备19003918号
冀公网安备13010202003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