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公司以佣金支付方式混乱,无法统计佣金计算基数为由,任意扩大佣金扣除比例基数,超规定比例税前列支佣金80余万元,被税务机关追缴企业所得税20余万元。提醒:佣金税前扣除要谨记,不超规定比例,按协议确定收入基数,不冲减合同金额,如实入账。
|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税收筹划 → 税收筹划实务 → 企业所得税筹划实务 |
|
![]() |
关于本站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管理 | 微信管理 | 博睿讲堂管理 Copyright©2006-2022 河北博睿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冀ICP备19003918号 冀公网安备130102020035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