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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PE参股保险公司 需关注所得税风险

2013-04-27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日前,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规范有限合伙式股权投资企业投资入股保险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3〕36号),就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投资入股中资保险公司做出规定。
  通知要求,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投资入股保险公司,应当如实披露资金来源和合伙人背景情况,包括名称或者姓名、国籍、经营范围或者职业、出资额等。
  通知规定,在单个保险公司中,单个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的出资或者持股比例不得超过5%,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的出资或者持股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5%。
  通知明确,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不得成为保险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不得参与保险公司经营管理。如果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设有存续期限的,应当在存续期限届满前转让所持保险公司股权。
  通知指出,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投资入股保险公司,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最近三年的纳税证明和由征信机构出具的征信记录。
  中国财税浪子王骏(公共微信taxlangzi):如果是法人投资者通过PE参股保险公司,即采取"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保险公司"模式,在所得税层面争议的焦点在于有限公司通过有限合伙取得的保险公司股息红利可否视为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目前似乎反对意见更强烈一些。如果是个人投资者通过PE参股保险公司,即采取"自然人--有限合伙--保险公司"模式,在所得税层面其焦点在于一旦保险公司股权被转让,个人投资者是按照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的累进税率去计税还是特许按照20%的财产转让所得去计税。个人理解,合伙制PE进军险企意味着商务领域对于合伙企业投资的束缚进一步减少,这更有利于合伙企业税制的完善。2013年3月19日,一份题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SPAN>合伙企业及合伙人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的征求意见稿曾经被多家PE传阅,虽然中国财税浪子至今没有看见过这份文件,但taxlangzi坚信,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所得税规范的出台已经为期不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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