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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计税不应受会计方法影响

2013-04-17 文章来源:马泽方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最近,货物视同销售时计税成本如何确定的讨论较多,常见方法是采用货物成本作为视同销售计税成本。2012年第16期《税务规划》刊登的《货物视同销售,计税成本如何确定》(以下简称《货》)一文认为,应以货物的市场价值作为视同销售计税成本。有些读者不同意这种观点,但笔者认为,这是解决目前企业所得税管理中,视同销售会计与税法差异难题的有效办法。
  例1:以《货》为例,某制造企业2011年将一批自产产品用于市场推广,该批货物账面成本为80万元,同类商品不含税市场售价为100万元,企业的会计利润总额为-80万元。
  企业的会计处理如下(不考虑增值税):
  借:销售费用 800000
  贷:库存商品   800000.
  一般纳税调整为确认视同销售收入100万元,确认视同销售成本80万元,调增视同销售所得20万元,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60万元。
  笔者在征管实践中发现,有些企业对于上述业务在会计上确认了收入,认为市场推广很可能带来经济利益流入,符合收入确认原则。会计处理如下(不考虑增值税):
  借:销售费用 1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000
  贷:库存商品   800000.
  企业的会计利润总额为100-80-100=-80(万元)。由于企业已经在会计上确认了收入,已经视同销售,税法与会计上没有差异,不必进行纳税调整,因此,应纳税所得额为利润总额,即-80万元。
  对比以上两组会计分录可以看出,确认收入的企业比不确认收入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少20万元,税收负担降低。
  笔者认为,这明显是不公平的。企业缴纳税款的多少,应由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决定,而不受使用的会计方法的影响,企业不管使用什么样的会计方法,其缴纳的税款应当是一致的,如此才能体现税法的公平性。
  《货》一文认为,对于没有确认收入的企业来说,在纳税调整上,确认视同销售收入100万元,确认视同销售成本80万元,调增视同销售所得20万元;同时调增销售费用20万元(即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80万元。因此,若以市场价值作为货物视同销售的计税成本,将解决因会计处理不同而造成的税负差异,体现了税法的公平性。
  例2:某制造企业2011年将一批自产产品用于公益性捐赠(符合条件,且未超过限额),该批货物账面成本为80万元,同类商品不含税市场售价为100万元。对外捐赠是不能确认收入的,企业的会计利润总额为-80万元,会计处理如下(不考虑增值税):
  借:营业外支出 800000
  贷:库存商品 800000.
  在纳税调整上,确认视同销售收入100万元,确认视同销售成本80万元,调增视同销售所得20万元;同时调增营业外支出20万元(即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仍为-80万元。
  因此,以市场价值作为货物视同销售的计税成本,消除了视同销售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在视同销售方面,企业所得税与会计处理不再有差异,减轻了纳税人调整的负担。
  但是,纳税人仍要进行纳税调整,因为视同销售收入是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扣除基数,若因为没有差异就不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将导致自身利益受损。
  在实践中,以市场价值作为货物视同销售计税成本的方法广受质疑,一方面,企业实际发生了80万元的经济流出,却要按照100万元确认销售费用,"凭空"调减了20万元,违反了税前扣除的实际发生原则;另一方面,税前扣除需要相应的凭据作支撑,但企业只有80万元的凭据,而没有100万元的相关凭据。目前,大多数企业和中介机构仍然以货物成本确认视同销售计税成本,由于国家税务总局对货物视同销售计税成本的确认没有明确规定,所以企业和中介机构不敢"贸然"增加视同销售计税成本,而这样做,企业并没有少缴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也不主动要求企业调减。以例2为例,若该企业是直接捐赠的货物,则捐赠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企业应调增视同销售所得和视同销售成本100万元,而不是会计上的营业外支出80万元,若企业向税务机关要政策依据,税务机关很难说服企业。因此,笔者建议,有关部门尽快明确企业货物视同销售计税成本的确认方法,以便企业和基层税务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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