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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法合并前的收益分配给外国投资者适用免税案例

2013-03-06 文章来源:齐志平 黄小琴 信息提供:中国税务报 浏览次数:

  某外商投资企业2012年6月将2011年以前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19031万元分配给外国投资者[1]。其中,2008年1月1日之前累积未分配利润4043万元,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增未分配利润14988万元。该公司计算企业所得税为19031×10%=1903.1(万元)。
  税务人员认为,企业的计算方法是不正确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该公司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4043万元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14988万元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4988×10%=1498.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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