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2010年元月份,取得B公司40%的股权,支付价款1,000万元。当年B公司实现净利润500万元。2011年元月份,A公司以1,500万元价款,将在B公司的40%股权转让给D公司所有。A公司根据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准则规定采用权益法核算,作出如下会计处理:
2010年的会计处理:
投资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10,00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00
确认投资损益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2,000,000
贷:投资收益(500×40%) 2,000,000
2011年的会计处理:
转让股权投资时:
借:银行存款 15,0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10,000,000
淘税网cntaotax.net ——损益调整 2,000,000
投资收益 3,000,000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A公司进行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会计上,根据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准则第十条规定:“投资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2010年确认投资收益200万元(500×40%)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200万元。但税务上,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并不承认会计上确认的200万元投资收益。因此,A公司在2010年度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应纳税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00万元,并填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5行“纳税调整减少额”及其相关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