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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非日常经营项目所得的所得税税务处理

2012-10-19 文章来源: 夏晓林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根据国务院下发的《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精神,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公司制企业则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由于两个所得税政策差异较大,特别是在非日常经营项目所得的税务处理方面差异尤为明显。本文现就非日常经营项目所得的所得税税务处理作一简要分析,以期更好地执行相关税收政策,减少涉税风险。                    
  一、非日常经营项目所得的含义
  非日常经营项目所得是指与日常经营项目相区别的所得,从会计核算的角度,一般企业的总收入可以分为三个部分:一是营业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以及租金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这是企业最主要的、经常性的业务收入,也是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等税前扣除限额的基数,对应的会计科目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二是资本利得,包括转让财产收入和政府补助、接受捐赠收入等,这是企业非日常活动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流入,对应的会计科目包括营业外收入和投资收益。三是投资持有收益,包括债权投资的利息收入和股权投资的股息红利,对应的会计科目是投资收益(不包括以投资业务为主营业务的投资性企业,此类企业的投资性所得作为日常项目在主营业务收入中核算)。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企业的非日常经营项目所得实质就是会计上核算的营业外收入和投资收益两部分的内容。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非日常经营项目所得的所得税处理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应纳税所得额为每一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因此作为企业收入总额构成部分的非日常经营项目所得应并入企业收入总额依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但特别要注意的是,非日常经营项目所得中包含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等在企业所得税中作为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的项目,无论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是查帐征收还是核率征收,都要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的减除项目进行调减。对其他非日常经营项目所得则要并入应纳税所得额一并计算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在填列年度申报表时,对采取查帐征收办法的企业直接将其填入主表,并在附表一收入明细表中反映;对采取核率征收方法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填入主表时,需将非日常经营项目所得额合计数(不包括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按照该纳税人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进行换算后填入主表的收入总额合计,并在收入明细表中反映各项目所得。
  三、个人所得税纳税人非日常经营项目所得的所得税处理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在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应区别不同项目所得进行不同的涉税处理。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计税办法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的收入总额是指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销售收入、营业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收入和营业外收入。这里需要特别强调两点:一是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在取得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其他各项所得时,应分别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如取得对外投资的股息所得,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目的规定单独计征个人所得税,并要特别注意该项所得在征免税方面与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的区别。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在处置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资产(土地使用权、房产等)时,应将其收入纳入收入总额一并计算缴纳“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如该资产与生产经营无关,则应按“财产转让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二是要正确区分查帐征收与核率征收不同的计税方法,查帐征收按照收入净额并入所得额征税;而核率征收企业则根据其收入总额与相应的应税所得率相乘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非日常经营项目所得作为企业收入总额的一部分,由于其发生具有偶然性,在进行相应的所得税处理时容易被忽视,而其税务处理又具有一定的复杂性,纳税人在涉税处理时有一定的难度,对征纳双方而言,都应该审慎对待,正确处理,以减少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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